黄桦:房地产税立法短时间不会出台
发布时间:2014-12-20 10:56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黄桦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房地产税立法短时间不会出台
税制本身各个要素的设计存在争议的地方很多,需要有一定的依据进行界定
■本报见习记者 苏诗钰
“房地产税的规范争议较大,将房产税与房地产税分开还是合在一起征收,国家目前没有明确规范。从我国最高法律来看,现在的房产、地产不完全归属房产所有人,因为房产与土地联系在一起,房地产税的开征需要法律依据。房地产税立法出台受多种因素制约,短时间不会马上出台。”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黄桦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房地产税与房产税是两个概念,前者是指有关房地产的税收,包括开发、流通、保有环节,而房产税仅是前者中的一个税种。房地产税将直接以房地产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共 6 种,大致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其中,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试点改革已在一些城市展开。2011年1月份,上海、重庆开始房产税试点改革,2013年5月份,房产税试点扩容被证实,将增加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有关专家称改革将直指一、二线高房价城市。
有关消息称今年8月份公开征求意见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实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行业税收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孔淑红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实施对房地产税立法的出台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房产登记是一个所有权的认定,主要起到保护合理财产,确定财产权的作用。
“征收房地产税,要有一个比较明确的依据。”黄桦表示,“房产的登记是房地产税立法出台的基础,可以确定房屋的归属权,在这个基础上征收房地产税。但房产的登记需要各个城市形成联网,是一个较大的工程量,还有很多具体工作,房地产税立法的出台不是一纸空文,要具有可操作性,前期的铺垫工作十分重要。”
黄桦表示,就居民性住房而言,居民购买房屋表现上没有征收房地产税,但房地产企业开发房产的过程中交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都在房价当中。居民实际上在前期已经征了税,到后续环节是否应该征税,争议很大。其次,税制的设计非常重要,税制里的许多因素需要十分准确界定。我国目前的土地不归属于个人或者单位,房屋有所有权,土地有使用权,两者放在一起,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无法征税。同时,在房产登记比较完善的基础上,房地产税的开征也非常困难。是按照人均居住面积开征还是按照房屋本身价值超过一定标准征收房地产税,需要法律明确规范。
黄桦告诉记者,税制本身各个要素的设计存在争议的地方很多,需要有一定的依据进行界定。既然是房地产税立法,可操作性要强。如果房地产税开征,税务部门是向各家征收还是从源头落脚都有待考证。目前,国家对个人所得税从单位发放的薪资里收取,采取从源头代收代缴,但个人家庭住房,征收房地产税无法控制源头,不能代收代缴。如果上门征收房地产税,税务部门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一系列的问题,都有待政府部门规划,只有当这些基本问题解决,房地产税立法的出台才有理可依,利民利国。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告诉记者,十八届三种全会明确指出,加快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实施,我国目前房产税方面只有《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未来房地产税立法的设立,要既包括房产税又包括地产税,具体出台时间还要看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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