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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家鉴定易主观 趋利避害最常见?(3)

发布时间:2014-06-09 11:15 【来源:广州日报】

  中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宪法学研究会会长 吴家清——

  通过“维真”来“打假”更行之有效

  艺术品“打假”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艺术家可以作为证人参与进来,但鉴定人应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并且鉴定人不得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事实上,如果画家本人和案件关系密切,即使作为证人,证言采信度也不高。这是因为:尽管作为艺术品的创作者,艺术家本人对艺术品有着最深入的了解,但如果让艺术家本人来做鉴定,就仿佛是让运动员身兼裁判。在涉及商业利益的情况下,艺术家可能会为了保住自己的地位和市场价值做出虚假的鉴定。比如,否认早期作品、不佳作品、“人情作品”……有些作品长时期流失在外,画家真忘了是不是自己所画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在鉴定这件事情上,我认为最有发言权的不是拍卖行,不是艺术家,应该是买家。人品好的藏家既然敢来拍卖行举牌,就应该把拍品及其作者研究较透。艺术品的真假永远是有研究、有头脑的买家说了算。

  但尽管如此,艺术家在艺术品“打假”的过程中并非无所作为。首先,遇到自己的作品被造假,艺术家可以向有关部门积极举报;在诉讼中,如实提供艺术品创作的有关资料和手稿。但要强调:不能为了一己私利做假证、伪证。否则,如果构成犯罪,也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艺术家还可以考虑建立数字资产管理系统,将经过本人鉴定的作品录入数据库,通过“维真”来“打假”,可能更加行之有效。而只要市场参与者的鉴赏能力达到一定水准,自觉提高购藏品质,劣品、赝品的市场自然日益逼仄狭小,终会知趣地退出主流市场。而归根结底,艺术品“打假”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仅靠艺术家个人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采取不同途径和各方力量的参与。我们可以多借鉴一些国外的艺术品管理制度。例如,德国《著作权法》第107条专门对未经许可使用著作人名称的行为作出规定;英国《版权法》第84 条专门对作品之虚度署名作出规定。

  其次,完善著作权登记制度。艺术家在完成自己的作品之后,可以到版权局进行登记,一定程度上从源头遏制艺术品的“造假”行为。另外,在登记的基础上,可尝试建立全国性的艺术品数据库,实现资源的共享和优化管理。

  再次,加强艺术品鉴定机构建设。可以在若干城市建立权威性的、大型的、专业的艺术品鉴定机构,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增加责任意识。

  最后,加强对拍卖行等中介机构的规范和管理。尤其是拍卖行本身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职业理念和行业道德。而从政府层面看,可以出面共同组建艺术品评估委员会,为中国艺术品市场“打假”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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