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预警三四线房产信托
发布时间:2014-04-24 14:5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赵晓菲 刘艾琳 北京报道
继3月规范银行存款业务后,第二个规范保险资金具体投资业务的监管文件出炉——指向信托计划。
4月22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
险资投资信托计划规模的迅猛增长是《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21世纪经济报道从权威人士处获悉,2012年底纳入投资范围到2013年底,42家保险机构投资了信托产品,规模达到1443亿,占行业总投资资产的1.9%。
《通知》重点提出关注嵌套投资、三四线不动产、县级政府融资平台、关联投资还有劣后份额投资等投资行为,并通过资产认可调整,挂钩偿付能力。
针对保信合作创新产品“娱乐宝”,保监会内部人士称,从保险资金运用角度并不存在违规之处,但会对该类创新业务“跟踪关注”,审慎防范风险。
房地产、基建信托集中度高
“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放开一年多来,目前已暴露出一些风险端倪。” 保监会内部人士称,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集中度较高,主要为房地产和基建类信托,两者占比约64%。相比之下,这两类信托产品在整个信托行业的占比分别是10.03%和25.25%。其次,保险机构对信托投资决策机制不健全;此外,“重投资,轻监管”较明显。
由此,《通知》首先对保险机构的投资流程增加了监管要求,包括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必须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协议;应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
其次,在保监会2012年“91号文”的基础上,对投资信托公司和信托计划的条件做了补充。
投资的信托公司,要求“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以外,还新增了“近三年公司及高管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两条要求。
投资的信托计划,再次明确禁止投资单一信托,并且“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行业或产业的信托计划”。
再者,加强投中、投后的风险管理。投后管理中,要求保险机构制定兑付风险处理预案,定期检测融资主体和项目经营情况并开展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全程跟踪信托投资风险。
分类调整投资资产认可比例
《通知》第七条表述了保监会重点关注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五种情形,要求应于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
这包括,信托公司募集资金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两层或多层嵌套;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担保主体信用低于AAA极;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劣后级受益权等。
“这些情形都是相对来说风险偏高一些的投资行为,还有衍生出来的一些独特保信合作模式。”保险机构投资人士透露,比如类似银信合作的通道模式等。
针对这些情形,保监会采取的监管手段是:根据外部评级结果和行业内部评估结果,要求保险机构调整投资资产的认可价值或指定该项投资资产的认可比例,从而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水平,发挥监管效力。
“比如,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信用等级AAA以上级别的产品,资产认可比例为95%;AA级到AAA级,认可比例为90%;A级到AA级,认可比例为85%,A级的认可比例为80%。”权威人士解释。
保监会认为报告信息披露不完整、外部信用评级风险揭示不充分的,可指示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即将成立的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协会)对其进行业内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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