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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复式楼要再交楼梯钱 霸王条款困扰购房户

发布时间:2014-03-11 18:04 【来源:长江日报】

  付了房款却要求再交房内楼梯、隔板费,交房时间过去2个月,却只字不提违约金。销售商巧立名目的霸王条款,使汉阳方女士平添烦恼。

  2年前,方女士选中位于武汉经济开发区某楼盘的一套顶层复式房,建筑面积33平方米,因顶层空间高,开发商做成复式结构,面积翻一倍成为66平方米,相比小区其他户型结构,每平方米低80元,为7800元。方女士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交清51万余元房款,约定交房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逾期交房,每延迟一天,开发商须向购房者支付购房总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今年元旦刚过,离开发商约定交房时间过去1周,方女士去售楼部询问交房事宜。工作人员称,未进入交房期,不存在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方女士拿出合同,指着上面交房期限及违约赔偿条款据理力争,工作人员让其等些时再谈。

  没想到一等又等出新烦恼。近日,楼盘工作人员又打来电话,要方女士签个合同补充协议,即购房者须在房款之外再交纳一笔用于建筑复式楼的楼梯、隔板等费用。

  气愤不已的方女士,向本报法治新闻版求助。昨日,汉阳区司法局法援中心相关负责人指出,开发商存在两处明显违规违法行为。

  首先,购房合同中有关逾期违约金的规定,在合同法上被称为“附期限的条款”,即只要到达某一期限,该部分合同条款就生效。既然购房合同中约定了交房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那这一日期就是明确的时间窗口,逾期构成违约是明确无误的事实,支付违约金名正言顺。

  其次,开发商要求再签订《补充协议》并收取复式楼楼梯、隔板费的说法明显违背购房合同。因为合同上明确约定复式楼的建筑面积是将房屋基础面积33平方米增加一倍,价格也是按照正常的售楼价格略作折算而来,应该包括构成复式结构的设施,包括楼梯、隔板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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