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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立法防治家庭暴力:未婚同居施暴不算

发布时间:2014-11-28 18:39 【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25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婚同居期间遭遇的暴力行为不属家暴。据悉,这是我国首次专门立法防治家庭暴力。

  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江苏去年出台的《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未婚同居遭遇暴力,可以参照家暴告诫制度执行。另外,《江苏省反对家庭暴力条例》将在5年内制定出台。

  现代快报记者 余乐 鹿伟 综合新华社 法制晚报

  未婚同居发生暴力不属“家暴”

  征求意见稿: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专家解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表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具有婚姻、血缘、扶养等亲密关系的人员之间的。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说明,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江苏做法

  同居期间的暴力侵害

  可参照家暴告诫制处理

  “从妇联各个点的接待情况看,恋爱期同居遭遇暴力的现象是存在的。”妇联部门的一名专家表示,“按现有法律规定,未婚同居遭遇暴力后,我们通常建议报警。”

  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江苏去年出台的《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中第十六条规定:具有同居关系或者曾经有过配偶关系者之间的暴力侵害行为可以参照本办法处理。这意味着,未婚同居遭遇暴力,可以参照家暴告诫制度执行。

  警方可对轻微家暴书面告诫

  征求意见稿: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律学研究所教授刘莘说,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

  他指出,江苏等地实行的公安机关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可以为国家立法提供实践参考。

  刘莘表示,行政指导虽是软法范畴,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防治和惩戒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告诫后施害人又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必要情况下,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等。

  江苏做法

  家暴告诫书已成为离婚索赔依据

  省妇联专家提醒,如果家庭成员之间发生轻微暴力事件,暴力行为不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等规定,也可申请家庭暴力告诫书。他指出,一旦施暴者再次实施家暴,可以加重处罚,且家暴告诫书作为离婚索赔的重要依据。今年7月,南京一市民就曾以此离婚并索赔。

  政府提供应急庇护

  和短期生活救助

  征求意见稿: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回家的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

  意见稿强调,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确有困难但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受害人,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用。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减收、免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

  江苏现状

  不愿家丑外扬,很少有人住庇护所

  早在2002年,南京第一家家庭暴力庇护所就成立了,随后陆陆续续还有更多的庇护所成立。然而,此前,现代快报记者探访调查发现,一些人因为不愿意家丑外扬,住到庇护所的寥寥无几。

  比如,早在2002年底,当时的南京小市街道就成立了南京市最早的妇幼庇护所。然而,这个庇护所成立3年从没受伤妇女前来寻求庇护,唯一一个住进庇护所的是一个找不到家的7岁小女孩。后来,因为这个原因,2005年这个庇护所被取消了。

  据了解,目前,南京市妇联和江苏省妇联都设有家庭暴力庇护所。即发现家暴现象后,受害者可到妇联和民政部门联合设置的点寻求临时庇护。那该如何申请?受害者到相关的妇联部门申报,由工作人员审核后开具介绍信,要求家庭暴力庇护所予以接待。

  法院可责令

  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

  征求意见稿: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表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受害人,而非惩罚加害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能够防止家庭暴力演变成恶性刑事案件,将事后惩罚变为了事前保护,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

  肖建国说,考虑到施暴人对家庭财产的经济控制很可能造成受害人人身安全的隐患,如果要求受害人就家庭财产问题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既不经济,也徒增负担,因此保护范围应当扩展到与受害人人身安全相关的财产领域。

  监护人施暴

  将撤销监护资格

  征求意见稿: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依法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薛宁兰表示,监护人向被监护人(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除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被中止或撤销监护人资格。

  发现家暴未报案

  相关单位或担责

  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未依照上述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林建军认为,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社会各种力量协同参与、系统应对。司法行政机关、居委会、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新闻媒体、工青妇组织等因其工作性质和职责,是预防家暴的重要力量。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表示,对遭受家庭暴力儿童的保护需要设计一套社会和国家主动干预的制度,其中包括,必须明确能与儿童亲密接触的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以及不报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以确保侵害案件及早被干预。

  每年近10万个家庭因家暴解体

  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

  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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