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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全面禁烟草广告 影视剧播吸烟镜头罚3万

发布时间:2014-11-28 18:39 【来源:】

  嘴里的半支烟,猛吸了一口,烟雾缭绕中,是一双忧郁的眼睛,还有略显沧桑的胡茬—类似的吸烟镜头,以后恐怕不能再在屏幕上出现了。

  卫生计生委日前起草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送审稿规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违者最高罚款3万元。送审稿明确,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座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也全面禁止吸烟。

  要点1

  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今年8月,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其中只是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了更严格的限制,但并没有规定“全面禁止烟草广告”。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呼吁,不应给烟草广告留“后门”,“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应写入广告法。

  而本次的送审稿规定,违反规定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解读

  不给烟草企业留“后门”

  “电视广告‘鹤舞白沙,我心飞翔’,还有更早的只宣传‘万宝路’、‘健’牌这些词语,广告的画面都很美,都没有出现‘烟’的字样,没有宣传烟草本身,但谁都知道它们是烟草的商标,知道它们在宣传什么,要干什么,这种宣传烟草企业名称和商标的行为也同样要禁止,而且要在法律中明确禁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曾表示,不仅要禁止烟草做广告的行为,而且要禁止其促销、赞助等行为,从根本上杜绝烟草企业向公众宣传其商标和名称的行为,不要给烟草企业做广告留“后门”。

  要点2

  电影播放吸烟镜头或被停业整顿

  送审稿规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

  违反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解读

  影视剧处处可见“烟枪”

  《志明与春娇》:电影的宣传语就是“一支烟引发的暧昧”,故事选择了香烟作为引线,剧中的男女主角皆为烟民,一日无烟不欢;

  《风声》:周迅吸烟的媚态、李冰冰吸烟的深沉,还有国民党军官吸烟的痞相,都在片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梅兰芳》:该片一度被称为“烟王”,角色吞云吐雾的镜头将近15分钟,占总片长12%;

  《新上海滩》:香烟成了黄晓明饰演的许文强须臾不离的“伙伴儿”,其吞云吐雾的形象也在当时成为很多观众模仿的对象。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此前公布了2009年国产影视作品烟草镜头的统计数据。根据这份数据,如果把2009年度票房排列前40名的国产电影都看一遍,你将在31部电影里与524个烟草镜头“打照面”;如果还把这个年度收视率最高的30部国产电视剧也看一遍,就意味着你在28部电视剧中与2561个烟草镜头“不期而遇”。

  要点3

  禁止用任何方式向未成年人售烟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烟草专卖法》也有相关规定,但并未规定相应的具体要求和处罚措施。本次送审稿针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进行限制,即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销售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条例》还强调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

  解读

  未成年人的保护之盾更坚

  卫生部公布的《2008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中指出,在我国1.3亿青少年中,吸烟者约1500万,尝试吸烟者不下4000万,而遭受二手烟危害的高达6500万。

  我国1999年6月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

  2006年12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本次送审稿在一些细则上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使得未成年人的保护之盾更坚。

  要点4

  烟盒图形警示不得小于包装面积1/2

  送审稿规定,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

  解读

  图形警示为最有效手段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1条实施准则要求加强烟盒健康警示,警示宜占据烟盒前后两面至少50%的面积。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很多国家的烟草产品危害图片健康警示,包括肺癌、心脏病、肺气肿等具体危害,从而提高警示内容的冲击力,引起使用者的情绪反应。

  “多国实践表明,烟草制品包装上的健康警示,特别是醒目的图形方式健康警示,是鼓励吸烟者戒烟的最有效手段。”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王宇表示。

  毛里求斯在2009年启用了一套总共8个图形警示,内容包括多幅生动的口腔癌图片,其72%的吸烟者认为,这些警示让他们感到“有些警觉”或“非常警觉”;62%的吸烟者表示新的图形警示“非常可信”或“很可信”。毛里求斯吸烟者还认为,图形警示会激发“不愉快”等感觉,但仍然认为其是可信的。与之相比,调查发现,我国76%的吸烟者认为我国烟盒上的纯文字警示既不会引起愉悦也不会引起反感的情绪反应。当被问到该健康警示是否让他们感到害怕时,74%的吸烟者称“完全不害怕”;仅10%的吸烟者觉得这些警示“非常可信”,45%的吸烟者表示这些警示“有点可信”或“完全不可信”。

  关注

  哪些地方不能吸?

  A. 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B.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座席、赛场区域;

  ●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C.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

  ●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

  ●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咋在室外设吸烟点?

  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

  ●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谁来负责监管?

  送审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违反如何惩罚?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社、央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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