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踢伤色狼遭刑拘 见义勇为何以成为技术活
发布时间:2014-07-19 23:22 【来源:】
大学生见义勇为反遭刑拘,网民鸣不平
7月1日,深圳世界之窗园区保安宋某约见深圳女网友刘某,宋某带着刘某从员工通道进入世界之窗。晚上11点,宋某在送刘某回家的路上对其上下其手。路过的大学生小涂出手制止,在与宋某搏斗过程中,用脚踹了宋某的左小腿一脚,导致宋某小腿胫、腓骨骨折,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
深圳市南山区警方侦查认为,小涂在制止侵害过程中,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7月2日,小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而宋某直到7月12日才被南山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7月16日,南山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小涂为保护他人免受伤害,采取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是防卫过当,为过失致人轻伤,“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对其不予批准逮捕”。南山警方于7月16日将小涂释放,并表示将配合相关部门对小涂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
见义勇为的壮举反倒成为获罪之因,被羁押整整14天后才重获自由,小涂的遭遇经媒体曝光后,网友纷纷为其鸣不平。
网民“喂鱼007”说,关了14天,见诸报端了才放人。这是在时下道德沦丧的社会伤口上再撒一把盐。网民“小杉妖MGL”说,这件事把已经很脆弱的道德水平又拉低了,不仅不敢扶老人,现在见义勇为也不敢了。
小涂妈妈痛心地说:“我儿子到底犯了什么法,被关了十几天。做了好事还这样,以后再没有人做好事了。”
与小涂的遭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宋某因为还在医院住院治疗,至今没有受到任何惩处,警方认为其“仍有残废的可能”,目前“不宜收拘”。令一些网友感到气愤的是,宋某还向小涂索赔5万元,后又认为小涂必须承担他全部的医疗、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估计至少要十几万元。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7月17日在医院采访了宋某,宋某说:“行政拘留通知书我也收到了,但是我当时就扔掉了,也没有签名,因为我不认。”对于涂某被释放,宋某表示不满:“没有我的谅解,没有了解我的意见,钱也没赔我,说放人就放人了。”
作恶之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人刘某说她想不通,为此她多次向警方提出,要追究宋某对她实施猥亵的法律责任。宋某得知刘某的诉求后,在7月11日发来威胁短信,称也要她“尝尝断脚的滋味”。
“见义勇为”认定为何如此艰难?
“这是一个小概率事件,二十年才发生一次。”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副局长张欣之在接受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采访时,这样评价这一事件。张欣之认为,南山警方在处理这一事件的过程中,程序上不存在任何瑕疵。之所以不能在最初就认定其见义勇为,是因为“判断不能走在证据前面”。
据此案办案民警张晓东介绍,警方对当事人涂某、宋某、刘某各进行了5次询问,当事人的回答前后有不一致的地方,例如涂某一开始并不承认自己用脚踢了宋某,后来说出于“本能反应”踢了宋某,再后来又说“很大力踹了一脚”,因此警方认为涂某的回答不足以采信,对其自己描述的见义勇为等情节也不予采信。
那么,警方不相信涂某的“供述”,为何相信宋某的陈述的呢?7月1日晚23时左右,宋某打电话报警,称自己被人打伤,然后前往医院治疗。记者在宋某次日上午10时所做的笔录当中看到,宋某只字未提猥亵妇女的情节。据办案民警介绍,宋某还提供了当天晚上他与刘某参加活动时的多张合影,表示她与刘某已经“很熟”。办案民警告诉记者,由于宋某的陈述与其出具的病历和显示其骨折的X光片相符,警方认为宋某的陈述可以采信,在进一步掌握其他证据的前提下,警方对涂某进行了刑事拘留。
案件的转机出现在7月12日。办案民警告诉记者,警方调阅了案发现场及附近的大量监控录像后,于7月12日再次对宋某进行询问,宋某首次承认了猥亵情节。警方认为宋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妇女,于7月12日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暂不执行,待其伤势恢复可予以羁押时,再予以执行行政拘留。
专家:对见义勇为者少一些“技术要求”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采访时说,这个案件“如果宋某没有受伤就简单得多了”。言下之意,见义勇为者一定要掌握“力度”和“尺度”,否则一旦“失控”,义举也会成为犯罪之举。
不少专家指出,在中国历史上,“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故事一直被广大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与其在“尺度”和“技术标准”上求全责备,不如对见义勇为者多一些“豁免”、宽容和保障。
曾在检察院工作多年的刘飞认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涂某的行为确实是针对猥亵妇女的人,那就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而且刑法对正当防卫持鼓励和宽容态度,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才追究刑事责任。但具体操作过程中,对“必要限度”如何界定,的确考验执法人员的智慧和水平。
刘飞提出,见义勇为是符合公序良俗的良善之举,应该得到保护和弘扬,严苛复杂的“技术”要求会让见义勇为者陷入恐惧,不符合“法律导向良好的社会效果”的宗旨。
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策认为,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为前提和基础,是见义勇为者应该把持的“度”,这也为公众提了个醒:见义勇为要始终秉承善意,“出手”时适可而止、量力而行,尽量去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同时注意留下证据,如手机拍照、录像、录音、可靠人证等。
多位专家指出,在我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补救机制亟待完善。目前已有一些保险公司推出了“雷锋无忧”、“助人无忧”等产品,为爱心人士提供保险保障,这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