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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航失联者未还贷被诉退房 开发商请求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5-10-26 09:43 【来源:】

  李先生去年乘坐马航MH370返回北京,由于飞机失联,李先生至今下落不明。由于李先生失联后未按期偿还贷款,房地产公司作为担保人被银行要求代为清偿,故房地产公司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腾退房屋、赔偿违约金60余万元。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目前处于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下落不明状态中,依法驳回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件

  马航失联乘客未偿还贷款被诉

  2012年11月7日,李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房屋一套,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270万余元,首付款为81万余元,剩余房款189万元将会以贷款方式支付。2013年3月27日,李先生与房地产公司、某银行北京通州支行签订合同,房地产公司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后该银行通州支行按约向李先生发放贷款189万元,期限30年。

  2014年3月8日,李先生搭乘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由吉隆坡飞往北京,该航班至今失联。因李先生失联,其贷款未进行偿还,银行向房地产公司发出个人贷款履行保证担保责任通知书,房地产公司履行保证人的义务,代李先生清偿拖欠至今的贷款本息11万余元。后房地产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以商品房买卖为由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李先生支付违约解除合同的赔偿金66万余元,此外还要支付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移交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房屋腾退后将交还给房地产公司。

  李先生的妻子和母亲得知诉讼后,向法院表明,她们在李先生失联后精神非常痛苦,此房屋系两人唯一住处,并表示待李先生情况明确或赔偿完毕后可以继续偿还贷款。李先生的妻子还向法院提交了搭机证明。法院方面试图对此案进行调解,希望房地产公司理解李先生的特殊情况,撤回诉讼,待失联事件处理完毕再行起诉。但房地产公司拒绝撤诉,并称银行方面坚持让房地产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并代为偿还李先生的贷款。

  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通州法院认为,根据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的搭机证明,李先生所乘飞机处于失联状态,李先生的法律地位及属性处于未确定状态。法院最终认定,房地产公司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李先生,但由于被告李先生法律属性不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驳回房地产公司的起诉。

  说法

  失联两年后可确认失踪 法院指派财产代管人

  经办此案的通州法院法官说,此案中,被告李先生目前处于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下落不明状态中。由于李先生状态不明,他所有的民事诉讼关系同样不明。因此,原告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被驳回。

  法官介绍,依据法律规定,李先生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亲人或者有民事关系的人,可以在李先生失联两年后提出申请其失踪。李先生确立为失踪状态后,法院将会根据法律指定财产代管人,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公司可以提起相应诉讼。如果此后李先生被确认为死亡,房地产公司也可以提起相应诉讼。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凯说,此案比较特殊,被告李先生是因为MH370失联这样的重大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在李先生失联时至其被法院宣布失踪状态前,针对李先生的诉讼很难胜诉。

  康律师说,并非所有的下落不明状态的被告都会胜诉,如果某被告拖欠原告债务,并离家出走难以找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很难界定被告下落不明是因为意外事故还是因为躲债。因此有可能会走正常的法律程序,发出公告,并可能在判决中要求被告履行相关的义务。

  北京青年报记者查阅法律条文发现,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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