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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大学教授谈猥亵男人入罪:性权利免受侵犯

发布时间:2014-10-30 15:36 【来源:】

    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此次刑法修改扩大猥亵罪定义。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草案将这条中的“妇女”改为“他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指出,刑法规定猥亵对象限于妇女,现代社会男人的性自由也需要受到保护,修改是针对强制猥亵对象扩大的情况作出的。

  2003年,在云南昆明就发生一起案件,男子王某屡屡遭到丈母娘的性侵犯,最后忍无可忍,向执法部门求助,却遭遇到了无法可依的尴尬。王某下决心控告丈母娘强奸自己时,不但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被弄得“里外不是人”;而在2007年,某市也发生一起案件:一名17岁的男学生竟被一名35岁的女教师“诱奸”,身心备受摧残。而当男学生以被女教师“强奸”报案时,警方却以无法立案为由予以拒绝。

  原因在于法律的缺失。现行法律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里面并没有包括男人。现行法律中的猥亵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或侮辱女性或者儿童的行为,也不包括成年男性。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二条对猥亵罪作出修改,将妇女改为“他人”,这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对象,成年男性的性权利也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对人权保障的巨大进步,因为,这是从立法上第一次承认男性具有性权利,对于这种性权利的侵犯,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事实上,在现实中,成年男性相对于女性而言,的确具有强势地位,其性权利不容易受到女性的侵犯。但是,不否认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女性可能侵犯男性的性权利,例如女性长得比男性更高大更强壮,或者男性处于醉酒等状态;其次,男性的性权利有时也会受到其他男性的侵犯,这时成年男性相对于另外一个成年男性而言,就不存在优势地位,性权利完全可能受到侵犯。

  所以,最为关键的是,我们的立法承不承认男性具有性权利,以及要不要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以往社会的观念中,往往强调是女性的性权利,而漠视男性的性权利,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越来越感觉到男性同样有性权利,而且这种性权利也会遭受不法侵犯,因此,法律必须正视男性的性权利并且提供相应的保障。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刑法修正案对于猥亵罪定义的修改,不仅仅是对男性的性权利加强了保护,而且第一次从法律上认可了成年男性的性权利,实现了性权利保护上的男女平等,是对人权保障的有力推进,具有重要的意义。

  杨涛(江西赣州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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