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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增新规定:收买被拐妇儿一律算犯罪

发布时间:2014-10-30 15:36 【来源:】

  刑法除了减少死刑罪名、反腐、反恐等内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信息网络安全、保障人权、社会管理领域也有多项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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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猥亵男性也将被定罪

  现行刑法规定猥亵罪犯罪主体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

  现行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意味着,刑法仅对“猥亵妇女”的行为做出规定。

  据刑法专家介绍,长期以来,刑法对于猥亵罪的保护对象仅限于妇女以及儿童,将年满14周岁的男子排除在外。

  公开报道显示,近年来猥亵男性事件时有发生。今年4月据媒体报道称,30余岁的北京男子刘某,使用给被害人下迷药的方式,多次实施猥亵及抢劫行为,被石景山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刘某为了满足生理需求,从网上买来迷药,在各大招聘求职网站上发表虚假招聘广告,目标多为18至25岁左右年轻男性。

  石景山检察院有关人士说,目前,法律上对于男性之间猥亵行为尚无明确定罪,只能以抢劫罪起诉。

  本次修正案(九)草案对刑法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有关人士表示,这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犯罪对象,可以适用此条款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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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买被拐妇儿一律算犯罪

  现行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果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果按照被买妇女、儿童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有观点认为,因为收买妇女、儿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才导致收买市场的庞大,进而导致拐卖行为的猖獗。

  “只罚卖方不罚买方,现在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治头不治尾,必须重罚买方市场。”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杨琴建议修改刑法,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该建议得到30名代表的联署签名。

  在部分司法工作者看来,实践中收买人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从立法上应该明确收买行为的犯罪评价,只有堵住了“买”的口子,“卖”自然会销声匿迹。

  本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上述条文中“不追究刑事责任”,改成了“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说,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做出犯罪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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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家庭成员虐待老人孩子将入刑

  现行刑法中的虐待罪,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新法规定被虐待人员没能力告诉,或受强制、威胁无法告诉的也可处理

  今年3月,陕西西安曝出两所幼儿园长期喂食儿童处方药病毒灵事件。这种变相的虐童行为,近几年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中。此外,类似的虐待事件还发生在医院、养老院等场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有关人士介绍,现行刑法中的虐待罪,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

  本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新增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况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意味着在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场所,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也被纳入虐待罪。

  此外,现行虐待罪属于“告诉的才处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但本次修法新增规定,如果被虐待的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胁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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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车严重超速超载可获刑

  “醉驾入刑”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所以这次将客运车辆超速超载可获刑写入新刑法修正案

  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酒驾入刑”曾引起社会热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一步修改危险驾驶罪,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将处拘役,并处罚金。

  公安部交管局介绍,截至今年10月,醉驾入刑3年多以来,公安机关年均检查近1亿人次,累计查处酒驾127.3万余起,醉驾22.2万余起。据统计,全国因酒驾、醉驾导致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法律实施前三年分别下降25%和39.3%。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介绍,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醉驾入刑”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果,所以这次将客运车辆超速超载可获刑写入刑法修正案(九)。

  客车超速、超载一直是威胁交通安全的“顽疾”。公安部交管局的数据显示,2014年春运期间,全国有超过4000名大客车驾驶人因驾驶证记满12分被禁止参加春运,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超速行驶、超员载客、疲劳驾驶、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上下客。

  此外,本次修法还规定,违反违宪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也将被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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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盗取公民个人信息皆可追刑责

  现实生活中,出售或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主体不仅仅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本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也增加、修改了多项法律规定。

  根据现行刑法,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被限定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且所涉的为“本单位”履职和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

  由于现实生活中,出售或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主体不仅仅上述六类,所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去掉了上述限制,使凡有盗取公民个人信息者皆可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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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编造虚假警情将入刑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管理义务,拒绝执行监管部门改正措施,致严重后果的将追刑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说,针对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增加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

  草案新增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草案还加重网络服务商的安全管理责任。草案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碍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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