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因得捐款成百万富翁 专家:媒体越界
发布时间:2014-08-21 10:46 【来源:】
从杨六斤事件探讨公开募捐边界
一个身无分文、无人问津的孤儿,在经媒体报道后,人们纷纷为其捐款,这名孤儿很快成了“百万富翁”。在广西隆林德峨镇14岁少年杨六斤的身上,正发生着这样的转折。
如今人们对此事的关注,更多地集中于杨六斤所获得的巨额捐款。公众在质疑:媒体可以利用公权力为个体公开募捐吗?谁具有巨额善款的使用权?
近日,部分公益人士在“正益论”沙龙上,以杨六斤事件为例,探讨“个人捐赠的现实尴尬与制度困境”。
媒体越界,做了公益组织才能做的事情
两个月前,广西卫视公益节目《第一书记》扶贫活动报道了杨六斤的故事。报道说,杨六斤6岁时,父亲去世,母亲带着弟弟改嫁,留下他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爷爷奶奶去世后,他就住在亲戚提供的空房子里,独自生活。每年只能从堂哥那里领500元生活费,常吃野菜充饥。
此事经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媒体将杨六斤的个人账户公布在电视上,截至2014年6月25日收到的善款已达到500多万元。但随即又传出,杨六斤的亲戚及镇干部为图谋巨额捐款,将在外的杨六斤强行接回的消息。随即,广西卫视对杨六斤的报道也被质疑有不实之处。
2013年7月“白雪可乐”事件也曾涉及捐款的处置问题。据报道,23岁的白雪因患再生障碍性贫血,承担不起高额的治疗费用,被迫出院。网友黄伟夫等在网上发起了“白雪可乐”救助活动,人们通过购买3元的“白雪可乐”,帮助这位不幸的女孩。仅仅一个星期,黄伟夫等人就为白雪募集了近100万元善款。但不幸的是,白雪最终因肺部感染离世。白雪去世后,剩余捐款的处理引发争议。
针对媒体对特定个人发起的劝募活动,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媒体帮助个体,无可厚非,但是利用电视台播出捐款方式,这已经不是媒体的行为,而是一个公益劝募行为。在我所了解的立法资料里面,媒体是没有被赋予公开募捐资格的,这不光是在中国,各国都是这样,媒体超越了边界,在做公益组织所做的事情。”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也表示:“用公权力把大家的注意力都吸引到这个孩子身上,是在滥用公权力,为避免以后这样的事情发生,媒体要时刻谨记自己手中的公权力是什么,怎样运用这个公权力。”
针对杨团和金锦萍对媒体越位的评判,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副教授贾新奇持有不同意见:“公权力为什么不能帮助某些个体呢?节目主要动机是宣传教育,附带帮助个体。慈善也有宣传教育的作用,任何大众传播都涉及个人,传播的效果都会对个体产生影响。”
金锦萍解释说:“媒体不能特定劝募,如果编辑记者觉得孩子可怜,私下里可以帮助他。任何媒体,都不应该为特定的个人募捐,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
她认为,公募基金会可以发起劝募行动,但不能为一个个体劝募。“若发短信函件、发微信、微博,这个时候是向不特定公众发起的劝募行为。这样的行为在国外要负法律责任,只是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
“在当今网络时代,有了这么多工具可以被个人使用,人们就开始混淆公开募捐和个人救助的行为。现在的法律需要对这个新现象做出回应,需要有明确的规定。”针对目前慈善法律的空白,杨团建议。
巨额善款谁来处置
现在杨六斤的个人账户已经有500万元善款,这个钱到底应该怎么处理呢?
一部分人的观点认为,捐款与赠予属于杨六斤的个人财产,他可以由其自由支配。媒体以杨六斤本人户名作为善款接受方发布信息,公众根据媒体发布的信息作出相应判断并自愿选择捐款,这在法律层面来说实际上是一种赠予行为,公众、公益组织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权力去干涉这500万元善款的使用,就算是法定监护人也没有权力干涉。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善款属于社会捐助,应有公共力量介入。这种观点认为,杨六斤的善款不是熟人之间的赠予,已经打破了以往对赠予的理解,这是陌生人伸出援手,属于捐助行为。让14岁的杨六斤个人处置500万元善款会出现很大风险,毕竟他还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杨六斤事件本属个案,但经过电视台报道之后成为公共事件,并产生了公众捐款的公共效应,需要公共力量介入。
“捐款要受到目的性限制,也就是说这笔钱只能用在杨六斤的生活和学习上。如果目的已经实现,或者由于事实失真,使得捐款者判断失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可以撤回捐款。”金锦萍说,“如果用公益捐赠的规范来剖析,也可以把钱转给相关公益组织,根据杨六斤的需要,每月按时给固定的钱。如果还有剩余的话,征求捐款人意愿,捐款人可以撤回捐款。很多捐款人募捐的时候可能没有保留捐款信息,联系不上,这时候可以采取近似原则,转给与杨六斤相似情况的孩子,这是比较理想的救助方案。”
捐款使人“一夜暴富”,一些公益领域的专家担心,这一现象会造成普通捐赠者的心理不平衡,损害他们的救助热情,当下一个贫困的“杨六斤”再出现时,人们还会伸出援手吗?
本报北京8月1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