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废止见义勇为申请时限 或于今年8月1日起
发布时间:2014-06-30 17:03 【来源:】
记者昨天从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实施办法》将废止“30日内报送”的申请时限,并拟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这是市人大首次根据市民来信建议对政府规章进行了审查,并最终促成修改。
跳油库救人
申请见义勇为“超时”遭拒
2007年10月,身为军人的李树行冒着生命危险跳入油库,挽救了两名群众的生命。但由于种种原因,直到当年11月中旬才被所在部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因为超过《实施办法》规定的30日申报时限,李树行在申请认定时遭到了民政部门的拒绝。
李树行认为,官方授予的“见义勇为”称号是对自己行为的认可,却因错过申请时限就被拒授,这对见义勇为者无疑是很不尊重的,不利于鼓励更多的见义勇为行为出现。
去年年底,李树行向北京市人大“寄送”了建议对相关办法规定进行审查的一封信,反映自己的问题,并建议对见义勇为条例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申报时限进行审查。
2013年11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收到信件后,根据《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组织对见义勇为条例实施办法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工作召开了立法和业务主管部门工作协调会,并组织了专家论证。
市人大建议
市政府修改相关条款
市人大常委会表示,制定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是为了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30个工作日”申请时限虽然是行政机关为履行审查职责所作的时效规定,但是从见义勇为人员和行政管理部门双方权利义务的角度看,这一规定更有利于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而不利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没有充分体现立法精神和实质。
据介绍,从目前全国已出台见义勇为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省区市情况看,有三分之一的省区市没有规定时限,其他规定时限的省区市从60日至两年不等,本市《实施办法》的规定是最短的。从体现立法本意来说,过短的申请时限明显不利于对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参与备案审查工作会议的专家也表示,如果从实操层面保留“30个工作日”的申请期限,也应该对于特事特例另行规定,但为保证公平正义,建议修改这一条文。
综合这些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提出了审查意见:取消申报时限,便于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和保护。建议市政府对《实施办法》中相关条款提出的“30个工作日内”的规定予以废止。
6月1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废止了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确定见义勇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的规定,同时对其他若干条款也进行了修改完善。
根据修改草案,决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施办法》修改后,适用于施行之后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
追问1
何为备案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向建华介绍,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地方人大7项重要监督形式中的一种,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在2011年成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
所谓备案审查,即市政府、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先要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然后常委会根据有关单位或者公民个人提出的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对备案的文件进行审查,最后对于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文件要依法纠正。
追问2
备案审查有何作用?
向建华称,常委会可以通过备案审查,发现并纠正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同时通过办理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为公民向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开辟一个新的制度性渠道,也为市人大常委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一个具体有效的工作手段。
追问3
如何提出审查建议?
据了解,“公民建议、人大审查”已成为一项制度性安排和常态化工作,今后公民可随时向人大提出审查建议。
市人大相关负责人介绍,公民向人大提出审查建议要符合两个条件:首先针对的是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其次公民认为政府的“红头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才可以提出审查建议。公民递交书面审查建议后,市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将进行登记和初步审查,如果内容符合要求将按职责分工转给相关的专委会,最终形成审查意见提交给市政府,整个过程会向提建议人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