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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出院难:歧视如影随形 偏见挥之不去

发布时间:2014-06-26 10:38 【来源:】

  精神卫生既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据调查,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实施一周年,该法对精神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做出了规定。日前,全国政协组织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以及有关专家对《精神卫生法》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根据此次调研情况,本报从今天起推出连续报道。

  ——编者

  患者痛苦难言

  家庭不堪重负

  很多家庭陷入因精神病人致贫、返贫的困境,有的农村地区甚至把患者锁起来,关在铁笼子里

  云南楚雄李家巷村,将近40岁的李丽,胖胖的,皮肤较黑,很腼腆地笑着,看起来和村里人没什么区别。可是,她的父母却告诉记者,她在外流浪了10年。

  “怎么会离开家呢?”记者问。

  “有人喊我出门。”李丽说。

  “你离开家怎么吃饭、睡觉?”

  “就在街上吃饭、睡觉。”李丽回答。

  李丽的妈妈在一旁抹眼泪,她责怪自己当时没看住她。其实,李丽的母亲还要照顾87岁的老奶奶,当时李丽的父亲又正在住院。

  “现在幸亏新农合能报销97%,民政还有一些生活补贴,不然负担真重。”李丽的妈妈每天专职照顾她,督促李丽服药,好几年都没出门了。

  上海嘉定区安亭镇黄渡社区,苏欢的妈妈接到老师电话:“你家孩子经常发呆,叫吃饭都不应。”苏妈妈以为孩子头痛,便带孩子看了外科。没想到病情愈发严重,出门不知道回家,而且脾气不好,一次苏妈妈鼻子被苏欢打得出血,这才带苏欢去看精神科,住了2个多月的医院,后来又住了一次,花了5万多元。当时,苏欢没有医保,苏妈妈为了照顾他,辞了工作,家里还有一个上学的女儿,全家就靠丈夫一人的微薄收入。“陆陆续续跟亲戚借了十几万元,刚刚还得差不多了。”即使病情稳定了,苏妈妈也寸步不离,苏欢不会做饭,去年才学会叠被子、穿衣服。

  精神障碍患者的心理极度痛苦,却难以言表,缺乏专业知识的家人很多时候也只能干着急,家庭负担沉重。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党委副书记、主任医师谢斌说,精神障碍一般也称为精神疾病,它是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的损害。现行的国际疾病诊断将精神障碍分为十大类,近400种。病因往往不明,治疗主要是作对症的控制,患病率比较高,致残率高。

  “少部分患者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出现行为紊乱,甚至伤害自己或他人。疾病反复发作、康复时间漫长,很多家庭不堪重负,陷入因精神病人致贫、返贫的困境,农村地区甚至把患者锁起来,关在铁笼子里。由于患者第一次发病时一般在20岁左右,和家人住在一起,家人照料患者的负担沉重,不少人因此患上心理疾病。”

  出不了院,回不了家

  医院患者“只进不出”,很多医院每隔几年就要增加床位

  “我得的是糖尿病,我有3个孩子,两个工作了,一个刚北大毕业。老婆在中央电视台当主播。他们每两个月就来看我一次,每次都给我3000多块钱。”午休时分,云南楚雄州精神病院病区内的很多患者都已休息,但陈新没有睡觉,兴奋地对记者诉说他的情况。

  “这些都是妄想症状,他还没成家呢。家里人很少来看他。”护士长李惠芳在一旁偷偷告诉记者。陈新已在医院住了10年,刚住院的时候处于急性期,打人、砸东西、存在幻觉妄想。记者吃了一惊,陈新穿着很体面,侃侃而谈,不像患者。也许没有家人看他,陈新才幻想了甜蜜的一家人。

  出不了院,回不了家,这样的患者不止陈新一个,每家精神病院都有不少于几十年“院龄”的老患者。云南省精神卫生中心有一名从18岁住到50多岁的患者;上海安康医院最长的从建院住到现在近30年;上海民政第三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最长的患者待了40年。

  只进不出,医院的患者越来越多。昆明市精神病院救助治疗科病房楼道里摆满了病床,患者在院内狭小的空地活动,挤得满满当当的。“这个科室总共56张床位,目前有患者88名。”医务科长孟彬说,有的床位两个患者一起住。“医院里最长的已住了11年,平均住院日在半年以上。”

  一般来说,为了减少病情波动,我国提倡对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分急性期、巩固期、维持期三个阶段。急性期主要在医院治疗,巩固期可以在康复机构,维持期则大多可回到社区。治好了为什么不回家,让出床位给重性患者?孟彬解释,该院主要收治对象为民政救助对象或强制医疗对象,每年警察强制送医的患者达到500多人,其中院内40多个患者伤过人并致死,对于这样的人,医院不敢放出去,地方也不敢接收。即使是没有伤人的,家里人担心回去病情复发,回家也没人照顾。还有一些患者已经查不出住址,或是不愿意说出来,怕遭家人嫌弃。

  去年,北京市海淀区精神卫生防治院对300名住院患者进行调查,其中150多人符合出院条件;医院召开家属座谈会却发现,家属全都坚决反对患者出院。

  “精神病院一般只有1/3的床位可以周转。由于进得多、出得少,很多医院每隔几年就要增加床位。”谢斌说。

  国家卫计委疾控局副局长王斌说:“病人出院难,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社区康复体系还没建立起来或没有完善,无法让患者在院外得到有效管理,并通过康复训练逐步恢复生活技能、社会技能,从而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歧视如影随形

  偏见挥之不去

  很多患者讳疾忌医,不看病,不服药,就连采集他们的信息、建立精神卫生信息系统都很难

  除了去社区开设的“阳光心园”,苏欢一般不出门,他说:“人家看不起我。”偶尔出去一次,被各种眼神扫过,苏欢忍不住会和人打架。“像他这样成不了家,也学不了什么技能,只能在家待着。”苏妈妈说。

  “整个社会的歧视和偏见,让这些患者难以融入社会,有些甚至连家庭都无法接纳。不仅如此,精神专科医院及医务人员也备受歧视。”谢斌说,在政府包分配的年代,一些医生护士分到了精神病院工作,都是哭着来的,过一两年就都走了。此外,社会上“一进精神病院,一辈子就完了”“精神病人很危险”等观念仍十分普遍。

  《精神卫生法》明确保护患者的人格尊严和受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等合法权益,然而消除歧视和偏见任重道远,并非法律出台能一蹴而就。谢斌说,这些如影随形的歧视,挥之不去的偏见,弥漫在患者求学、求职、个人生活、行使公民民事权利等各个方面。

  病情稳定后,患者想重新回到学校,但是一些学校不同意,往往要求家长出具医生开的可以继续上学的证明。“我已经遇到过不少类似的个案,学校似乎已经形成惯例了。这对患者的正常受教育权益是一种侵害。”谢斌说。

  求职阶段障碍更多,一些行业的部门规章明确把精神障碍患者挡在门外,比如教师职业。“已经康复的患者,完全可以和正常人一样参加正常的竞聘、面试,获得工作的权利。社会不能因为他曾经患过精神障碍就歧视他,不给他机会,应当让他公平地参与。”

  在个人生活方面,最突出的是婚姻问题。一些地方法院对涉及精神障碍患者的案件,视其为《婚姻法》认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因此判其婚姻无效。

  谢斌说:“罹患精神障碍绝不等同于丧失了婚姻能力,精神障碍也并非‘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只有当患者处于发病期,才可能在民政部门‘暂缓登记’。或者在离婚案件中经过司法鉴定,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才能够暂时地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诉讼。这些都是暂时的限制。一旦疾病缓解以后,他还是能够自行地决定是否结婚或者离婚。如果将病情稳定的患者的婚姻判定为‘无效婚姻’,则是对精神障碍患者婚姻权益的侵害。一些媒体的报道,也在误导大众。”

  在公民的民事行为方面,很多人想当然认为精神疾病患者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行使处置房产、写遗嘱、参与诉讼等权利。事实上,绝大部分患者或在其疾病的大多数阶段,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经过司法鉴定来认定。

  “因为存在广泛的歧视,很多患者讳疾忌医,不看病,不服药,就连采集他们的信息建立精神卫生信息系统都很难。这种状况其实更不利于社会稳定。”谢斌说,总体上精神障碍患者的危险性不比一般人高,只有约10%的重性患者有暴力倾向,并且通过早期识别、及时的科学干预完全可以加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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