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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单独二孩”政策将落地 取消生育间隔限制

发布时间:2014-05-29 16:49 【来源:】

  记者张渝李晓敏

  阅读提示|今天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将听取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的说明,并于5月29日进行表决,一旦通过,实施之日随即公布,“单独二孩”在我省即正式启动。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我省实施了12年,历经两次修订,此次修订正处我国人口计生政策的拐点,除改变“双独二孩”政策为“单独二孩”之外,新版的《条例》内容将有重大变化。

  大河报记者多方采访获悉,新版《条例》还将涉及“取消生育间隔”、“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给予特殊扶助”等多项法律条款的调整。

  为何迟迟不“落地”?我省修法过程遇特殊难题

  大河报记者梳理:从今年1月17日浙江省率先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后,已有江西、安徽、天津、北京、广西等23个省区市相继落地了该政策。而多个省份也将在本月底之前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上,审议修改本省计生条例。

  河南放开“二孩”脚步是不是太慢了?

  “作为户籍人口第一大省,我省在‘单独二孩’修法过程中,遇到了特殊的困难。”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告诉大河报记者,例如,对于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标准,我省就存在“城市、农村标准不一样,农村高于城市”的情况。

  类似的问题还有:独生子女家庭之前多领的农村责任田、都市村庄拆迁款等,如果要了“二孩”之后,这些奖励是否应该收回、怎样收回?

  在对我省的人口计生状况进行充分调研后,省人大成立了《决定》起草小组,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起草《决定》,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先后召开了六次由相关省直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对《决定》进行多次修改。

  今天提交审议的《决定》,还将在此次会议当中充分听取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有可能还要做出相应修改,最终于5月29日下午提交会议表决,如果通过,“单独二孩”政策也将于《条例》公布的实施之日正式在豫放开。

  “独生子女”咋界定?记者将在会上为您打听

  大河报记者获悉,此次修法,我省拟将“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能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款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有人问,“独生子女”如何界定?如果父母离婚后重组家庭再生子的,还算独生子女吗?

  大河报记者查询已经实施“单独二孩”政策的省份,大多省份对“单独二孩”独生子女定义以国家相关定义为准。《国家卫计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但在实际中,当“单独夫妇”办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时,最大的难题就是如何界定独生子女的身份问题。

  我省将如何界定独生子女?大河报记者将把问题带到此次省人大常委会上。

  此外,准备要“二孩”的夫妻可能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包括:父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现住址、结婚和生育(含收养)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经办人签字,单位或村乡级用印,出具日期。

  利好消息取消生育间隔限制

  大河报曾独家报道我省在修法过程中有“取消生育间隔”的打算,此次采访中,这个信息被证实。

  省人大相关负责人介绍,2002年在制定《条例》时,为控制出生人口数量,我省规定了“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28周岁以上者除外”。随着人口形势的变化,国家人口计生委建议各地在立法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时取消生育间隔。

  据大河报记者梳理,目前放开“单独二孩”政策的省市中,湖北等18个省市已经取消了生育间隔。

  “《决定》中将提出‘取消生育间隔’,主要原因还是因为设不设生育间隔,对我省人口出生规模影响有限。”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透露。

  新增内容救助失独、失独失能家庭

  我省实施计划生育30多年以来,少数独生子女家庭,因为子女死亡、残疾等状况,在生活保障、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了难以克服的困难。“此次修法将增加对这些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特别扶助政策。”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告诉大河报记者。

  首先是对“失独”家庭实施经济救助。大河报记者了解到,目前,郑州市对每个失独家庭在享有国家、省特别扶助的基础上,比照郑州市城市低保比保准每年一次以个人为单位发放特别扶助金。焦作、安阳、商丘、三门峡等市制定了“对失独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的规范性文件,此次修法,结合我省实际,将增加类似条款。其次关于“失独失能”老人供养问题,也进入此次修法的视野:

  参考一下

  江西这样认定“独生子女”

  1.无同父同母、同父

  异母、同母异父的

  兄弟姐妹;

  2.有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的;

  3.收养人无亲生子女且只合法收养1个子女的;

  4.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5.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后未再生育的;

  6.依法从福利院收养一个弃婴、残疾儿童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该亲生子女和收养的弃婴或残疾儿童均视为独生子女。

  具体条款1:针对失独家庭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

  具体条款2:针对失独失能家庭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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