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女富豪丁书苗 被调查后捐4.7亿为求免刑责
发布时间:2014-04-09 14:50 【来源:】
24日,58岁的山西女商人、原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羽心(曾用名丁书苗)涉嫌行贿、非法经营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公众心目中,丁羽心众多头衔中“慈善家”的知名度一度远远高于“成功商人”。法庭上,丁羽心“慈善”的标签有了双面含义。
“慈善”的正面:低调经商,高调捐赠
9月24日上午10时,丁羽心在法警的搀扶下被带入法庭。她身穿红色棉衫,行动缓慢,部分头发已经花白。在公诉人读起诉书时,她不停颤抖,差点摔倒。她面对的是涉嫌行贿罪、非法经营罪的指控。而在2011年之前,她出现在公众视野中时,更多的还是以“慈善家”的名义示人。
在公开报道中仍然可以搜索到丁羽心的种种“善举”,例如:2006年,她向国家贫困县湖北罗田县平湖乡胡家河村捐资50万元为当地修建乡村公路;2008年“5·12汶川地震”发生后,丁羽心的博宥集团先后捐款1.14亿元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2009年3月,丁羽心向家乡晋城捐款1000万元用于贫困山区脱贫致富等工作;2009年5月,丁羽心捐资1.5亿元,用于中西部地区“母亲健康快车”和综合扶贫……
丁羽心的辩护律师表示,丁的慈善之路起步还要早得多。律师通过查询博宥集团的账目以及综合相关公开报道举证称,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丁羽心便持续进行公益事业,不但在汶川、舟曲、玉树等地区发生的特大自然灾害中积极参与捐款,还先后捐赠过数千台电脑、价值1200万元的饮水机,并投资兴建希望小学、乡村公路等,累计捐款达到4.7亿元。
在丁羽心的简历中显示,2006年她获得“国际科学与和平周贡献奖”“山西省扶贫攻坚先进个人”。而随着她的名声越来越大,各种荣誉接踵而来。
2010年5月发布的“福布斯2010中国慈善榜”中,丁羽心以2009年捐款9000万元名列第六,并先后成为“2010公益中国最佳公益慈善企业家候选人”“2011公益优雅典范候选人”。
一位接近丁羽心的人士对她的评价是“低调经商、高调慈善”。
“慈善”的背面:贿赂扶贫官员4000余万元
在标称“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的“中国扶贫开发协会”网站上,至今还有一篇关于“爱心人物”丁羽心的介绍:“她以厚德兴企,以博爱利民,从聚财到散财,体现的正是‘修身、兴企、报国、富天下’的当代企业家精神。”
曾任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外资项目管理中心主任的范增玉(另案处理)是丁羽心案中的关键人物之一。公诉机关指控称,为达到树立正面形象以逃避有关部门查处的目的,丁羽心经与范增玉商议,由丁羽心向该中心进行捐款,由范增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安排在有关表彰会上发言、在有关刊物上刊登慈善事迹等。为此,丁羽心先后38次给予范增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00余万元。
丁羽心在庭审中回忆,自己是2008年6月左右认识范增玉的。“认识以后就捐了一笔款。2009年到2010年间还陆续捐款。”
丁羽心称,她交给范增玉的都是“扶贫款”,都是范增玉主动向她索要的。
已经被另案处理的范增玉则给出了另一种说法:“我认识丁羽心不久,丁就给我送钱,急于扩大自己和企业的知名度,后来我听到风言风语,但我已经帮她安排过一些活动。丁被限制出境以后,她给我打电话让我问问。我逐渐认识到丁是被有关部门调查,丁急于扩大知名度,想借此认识国家领导人。丁被监控后更加希望通过我提高知名度,以逃避司法。”
而此前丁羽心在侦查阶段也有类似供述。丁表示,2010年3月,去瑞士看女儿发现自己已经被限制出境。“我与范增玉商量,让我在更多的活动中曝光,获得领导肯定,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终极目的:提高社会影响力,免于刑事责任
“我想通过慈善提高社会影响力,让国家领导知道,让我自己免于刑事责任。”丁羽心在侦查阶段的一段供述暴露了她的“慈善”的真实目的。公诉人在庭审中表示,丁羽心在2009年发现自己被调查后的捐款达3亿多元,是她所有慈善捐款的大部分。
“随着人类文明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个人和企业参与慈善活动呈现扩大和普遍的趋势,是非常正常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特别是汶川大地震后,作为社会组织发展和扩大完善社会公共服务的形式,政府、企业家、公民对慈善更加重视。
“但需要分辨,参与到慈善中的资金,是不是通过非道德、非法律的手段获得的。个别企业家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利益后,利用金钱为自己扬名、树立社会道德方面的模范形象,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竹立家说。
竹立家认为,当这些人的资产不敢或无法寻求法律的保护时,往往只能通过“人格交易”去实现自我保护。“一方面是扩大社会影响,树立正面的高尚的形象,逃避公众对其人格的质疑;另一方面是通过行贿,对官员低三下四,寻求提供保护。”
丁羽心曾供述:“我和刘志军认识10年间,刘帮我挣了很多钱。凡是他安排我做的事我都尽力去办,花多少钱都不吝啬。”
“丁羽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公诉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