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见义勇为认定应“义”字在先
发布时间:2014-03-26 10:35 【来源:】
本报评论员赵志疆
与额外的奖励相比,以法律的名义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无疑更加温暖而有力—这种制度性补偿,不需要递交申请,也不需要层层审批,因为其本身就是见义勇为者应得的权益。更为重要的是,奖励是有“门槛”的,而法定权益则是无差别享有。
昨日,大河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获悉,我省首部关于见义勇为的法规《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已列入今年立法计划,条件成熟时,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将对见义勇为的概念和范围进行细化,为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加码。
关于见义勇为,公众都不陌生,在多数人看来,为了维护正义、救助他人而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者,都是当之无愧的见义勇为。但若从认定见义勇为称号的角度出发,问题显然要复杂很多。不少地区对见义勇为的界定范围较为狭窄,只有与违法犯罪做斗争者才能获得这一荣誉,由于缺少全国性立法,各地在实践中出现很大偏差—同样是跳水救人,有些省市认定为见义勇为,有些却不是。
见死不救的原因有很多,除去少数人自私、冷漠的心理之外,见义勇为者自身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是人们普遍存在的一种顾虑。见义勇为毕竟不同于做一般的好人好事,因此而受伤致残者不在少数,有人甚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然而,由于法律的滞后,见义勇为者因此而蒙受的损失,却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难免因此而时有发生。
近年来,很多地区纷纷提高了见义勇为奖励标准,但却未能收到明显效果。究其原因,见义勇为行为本身充满了不确定性。虽然社会各界一直在鼓励和提倡见义勇为,但却始终缺少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奖励标准虽然提高了,但要在相关部门认定后才能发放。更为重要的是,按照现有法定程序,认定见义勇为需要首先向确认机关举荐或申报,审核通过后方能被认定。既然需要审核评价,难免会意味着有些见义勇为行为无法通过认定。见义勇为的危险性毋庸置疑,然而能否得到利益补偿却充满了不确定性,如此一来,怎能不使人望而却步?
显而易见,任由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事件一再发生,不仅给其家属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重负,而且势必会打击和削弱见义勇为者的积极性。一种社会风气的彻底扭转,并不只在于个案的解决,更在于一种抚恤机制的创新。英雄见义勇为救的虽然是个人,但付出的却是对整个社会的责任。从一定意义上说,整个社会都是受益人,因此政府也应做出相应的补偿,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政府救助英雄的职责明确写进法律和相关制度。
无论面对的是灾害还是歹徒,只要发生在公共场所,就是不折不扣的公共事件,每一位不顾个人安危奋起救助他人者,都是当之无愧的英雄。见义勇为担当的是一种社会责任,政府不仅有责任代表社会对此进行表彰和奖励,也有义务保障见义勇为者自身的权益不受到伤害。与额外的奖励相比,以法律的名义明确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无疑更加温暖而有力—这种制度性补偿,不需递交申请,不需层层审批,因为其本身就是见义勇为者应得的权益。更为重要的是,奖励是有“门槛”的,而法定权益则是无差别享有,也就是说,无论任何人,只要其行为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就理所应当享受一切应得权益。
在见义勇为依然属于“稀缺品质”的当下,见义勇为者的切身遭遇体现着一种社会价值导向,只有让见义勇为者置身于法律强有力的保障之下,物质和精神的赋予不再是“奖励”,而是可以确保的权利,才能扫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从而激励更多人致力于维护正义。法律不仅要惩恶,同时也要扬善,这是见义勇为立法的价值所在。
与额外的奖励相比,以法律的名义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无疑更加温暖而有力—这种制度性补偿,不需要递交申请,也不需要层层审批,因为其本身就是见义勇为者应得的权益。更为重要的是,奖励是有“门槛”的,而法定权益则是无差别享有。
昨日,大河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获悉,我省首部关于见义勇为的法规《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已列入今年立法计划,条件成熟时,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将对见义勇为的概念和范围进行细化,为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加码。
关于见义勇为,公众都不陌生,在多数人看来,为了维护正义、救助他人而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者,都是当之无愧的见义勇为。但若从认定见义勇为称号的角度出发,问题显然要复杂很多。不少地区对见义勇为的界定范围较为狭窄,只有与违法犯罪做斗争者才能获得这一荣誉,由于缺少全国性立法,各地在实践中出现很大偏差—同样是跳水救人,有些省市认定为见义勇为,有些却不是。
见死不救的原因有很多,除去少数人自私、冷漠的心理之外,见义勇为者自身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是人们普遍存在的一种顾虑。见义勇为毕竟不同于做一般的好人好事,因此而受伤致残者不在少数,有人甚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然而,由于法律的滞后,见义勇为者因此而蒙受的损失,却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难免因此而时有发生。
近年来,很多地区纷纷提高了见义勇为奖励标准,但却未能收到明显效果。究其原因,见义勇为行为本身充满了不确定性。虽然社会各界一直在鼓励和提倡见义勇为,但却始终缺少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奖励标准虽然提高了,但要在相关部门认定后才能发放。更为重要的是,按照现有法定程序,认定见义勇为需要首先向确认机关举荐或申报,审核通过后方能被认定。既然需要审核评价,难免会意味着有些见义勇为行为无法通过认定。见义勇为的危险性毋庸置疑,然而能否得到利益补偿却充满了不确定性,如此一来,怎能不使人望而却步?
显而易见,任由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事件一再发生,不仅给其家属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重负,而且势必会打击和削弱见义勇为者的积极性。一种社会风气的彻底扭转,并不只在于个案的解决,更在于一种抚恤机制的创新。英雄见义勇为救的虽然是个人,但付出的却是对整个社会的责任。从一定意义上说,整个社会都是受益人,因此政府也应做出相应的补偿,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政府救助英雄的职责明确写进法律和相关制度。
无论面对的是灾害还是歹徒,只要发生在公共场所,就是不折不扣的公共事件,每一位不顾个人安危奋起救助他人者,都是当之无愧的英雄。见义勇为担当的是一种社会责任,政府不仅有责任代表社会对此进行表彰和奖励,也有义务保障见义勇为者自身的权益不受到伤害。与额外的奖励相比,以法律的名义明确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无疑更加温暖而有力—这种制度性补偿,不需递交申请,不需层层审批,因为其本身就是见义勇为者应得的权益。更为重要的是,奖励是有“门槛”的,而法定权益则是无差别享有,也就是说,无论任何人,只要其行为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就理所应当享受一切应得权益。
在见义勇为依然属于“稀缺品质”的当下,见义勇为者的切身遭遇体现着一种社会价值导向,只有让见义勇为者置身于法律强有力的保障之下,物质和精神的赋予不再是“奖励”,而是可以确保的权利,才能扫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从而激励更多人致力于维护正义。法律不仅要惩恶,同时也要扬善,这是见义勇为立法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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