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四新:互联网色情内容控制应注重机制创新
发布时间:2015-01-16 16:47 【来源:雅虎新闻】
1月10日,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和腾讯公司主办、互联网实验室承办、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协办的“打造清朗网络空间新环境—网络色情安全挑战与应对策略研讨会”在京举行。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副院长王四新教授表示互联网色情内容控制的应注重堵疏结合,技术和和法律手段双管齐下,并进行机制创新。
互联网对色情内容控制提出的挑战
色情内容在网络环境下,尤其是有了移动互联网以后面临着越来越不可控的局面。色情或与性相关的内容多、表现形式多,在网络空间呈泛滥趋势,产业规模也越来越大。导致现在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少方面的,互联网这种信息分享基础的架构的开放、全球性及去中心等特点,是最主要的原因。以往传统媒体上的色情内容之所以可控,是因为有一些固定的组织结构,在落实各组成部分的责任的前提下,通过层层的审查把关,层层的责任落实到人,基本上可以实现对内容的有效控制。但是,这些东西在互联网这种全新的架构里面基本上都不存在了,从控制色彩内容这个角度上来讲,按照美国一个学者劳伦斯的书中提出的一个观点,就是说互联网上的内容控制,不管是色情内容也好,还是其他的内容也好,都是在一个难以闭合的开放架构中完成的,基础设施的全球分布和网络支持一定程度的匿名信息传播等特点,以及在规制色情内容方面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了我们现在对色情内容的控制处于控制方节节败退的局面。
通过传统媒体传播的信息,都有容易查找和识别的身份方面的特征,或者使用者都必须通过一个中介或中心来进行信息的接收、传递和交流,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层层过滤层层把关。但互联网却具有分散和国际化的特征,没有中心。这使得政府对互联网上自由流动的信息的控制,远远没有其对传统媒体的控制那么有效。
互联网色情内容控制与中国青少年保护
控制色情内容在网络空间的泛滥,困难确实不小,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就只有让位于色情内容的泛滥,或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色情内容泛滥。同时,任由色情内容泛滥,任由互联网公司通过传播经营色情内容来赚取商业利润,不仅不符合我们的核心价值观,更主要的会对未成年人造成难以估量的影响。因此,尽管困难重重,政府和业界,包括广大的用户,还是应当团结起来,共同努力,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打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空间。
对于色情内容的泛滥,欧美国家也好,还是我们国家也好,都从立法和执法方面采取过一些行动。从美国来讲,规制色情内容的《通讯端庄法》,即1996年《电讯法》之部分内容被美国最高法院以违犯宪法第一修正案为由而否决,但美国政府一直没有放弃努力。一直在制定不同的法案,以控制色情内容的传播。在中国,对于互联网的规制我们也基本没有放松过,我们国家的刑法里,就有针对淫秽内容的禁止性规定,在我国制定的大量的互联网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当中,也有大量内容涉及到对色情内容的规制。最近,共青团中央还准备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空间保护法。
我个人认为,制定这个保护法,是非常有必要的。非常期待这个法案能够尽快完成二稿、三稿的修改,早日通过,早日生效。
针对互联网色情内容控制的几点建议
堵疏结合。疏是什么意思呢?第一个意思是,要考虑并尊重人性的基本需求,不能把这一部分内容从网上完全清理干净。疏的第二个意思,色情内容的规制上,要注意法律所禁止的并不是所有的色情内容,而是刑法中的淫秽内容。网上大量的色情内容是有艺术、医学和其他社会价值的。这一部分的内容,并不是刑法禁止传播的内容,尤其法律并不禁止其在成年人之间的传播。此外,在网络空间这种多文本的环境下,不宜简单地将某个作品定为刑法所禁止的内容。真这样做时,要考虑语境、对象和作品本身等多重因素。我更不赞成,而且我们也应当特别小心的是,政府在对网站管理的过程中,要避免把问题简单化,看到网站有色情内容,不管是不是刑法所禁止的,是不是违犯刑事法律,就对之进行严厉的处罚,甚至将网站关掉。
双管齐下。主要讲的是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并用。在色情内容的控制上,可能更需要注重技术手段的运用。不通过技术手段,纯粹的法律手段,难以对抗这三方合力。色情是个很大的产业,在这个产业链中,盈利方至少有运营商和广告商,网民是消费者。三者都有对色情内容的共同需求,这样仅用法律,三者容易联起后来,逃避政府的监管。
产业界、成年人,还有网站具体经营者,他们在这个里面都有共同的需求,有些是生理方面的基本需求,有些是逐利方面的基本需求,他们在满足他们自己需求的过程中,你要让他们不满足这些需求,或者说这些需求满足的少一点,他们联起手来共同对抗你的规制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在这种情况下,要共用技术和法律手段,此外,机制方面要创新。
对症下药。首先,一定要了解网络色情产业的产业链。现在从网络色情产业链形态来看有几种,一种是现实衍生型,就是现实的色情需求,现实的卖淫嫖娼被搬到网络上,或者说夜总会的经营被搬到网络上,所以这种色情也叫“网络夜总会”。
另外一种是网络原生型,即利用分享色情信息,比如把欧美国家、日本的色情产业的产品搬过来,自己做一个网站,通过分享信息,通过吸收会员,通过流量广告分成,来获得经济利益。实践是,更多的是采用这两种方法的结合。从盈利模式上来讲,有这几种,一个是广告,一个是会员费用,一个是购物。购物里面有一些可以归为淫秽物品,但是大量的还是满足人们基本性需求的性物品,试想一下,这面大街小巷的成人用品店,如果让你去当检察员,受命去挑选哪些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色情物品,哪些不是,会是一项很容易完成的工作吗?换到网络空间海量的信息环境下呢?
从政府角度对色情内容进行规制,我们一定要考虑我们的规制方法能不能起效,我认为,如果把规制对准刑法的淫秽内容,这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针对更大范围的色情内容,就需要根据变化了的情况来看问题,根据当下的具体情况来采取措施。现在的互联网没有国界,人们的认识也随时时代发展在发展。像当下热播的武媚娘传奇,40年前怎么能拍出这种片?但是现在你拍出来不让放,又不可能,我们在规制要考虑我能不能够做到有效,如果不能够做到有效的话,几年反复一次,或者一年反复几次又没有实际的效果,同时又看一下其他相关社会伴生的利益受到这样或那样的损失,我觉得是得不偿失的。
4.创新机制。在创新机制方面,首先我们是要检视目前在规制网络色情方面的问题。现在我认为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我们这个色情内容的规制还有网络其他色情内容的规制,在这两年治理网络过程中有一些新动向,但是在色情内容的规制方面基本上都是由政府主导。政府主导是会引起其他各方合谋来骗你,合谋来违抗你,合谋来对抗你,所以说不会有太好的效果。这样的话,我们就需要把政府的政治诉求与广大成年网民的人性需求,还有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站长们的商业诉求协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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