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取消9死刑罪 针对社会热点增23个犯罪类型(2)
发布时间:2014-11-04 11:24 【来源:】
增加23个犯罪类型多与社会热点相关
草案共修改47条,除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外,大部分修改内容涉及新的犯罪类型。记者梳理发现,草案增加了23个犯罪类型。从这些新型犯罪中能看到近年来社会热点的影子。比如,暴力恐怖活动、虐待老年人、网络诈骗、个人信息泄漏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解释说,在社会转型时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财产权的犯罪会越来越多,刑法修改时往往要针对涉及民生、社会诚信、网络安全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增设罪名。
针对近年来暴力恐怖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草案拟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等。
针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新情况,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对为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猥亵儿童、虐待儿童和老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草案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认定为犯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明确刑事责任。
草案还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和温孚江等委员认为,针对实践中一些个人缠访、闹访,屡教不改,严重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的情况,增加规定本罪,实现了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
陈竺以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北京大学所做的一项研究课题为例说:“各地公开报道的恶性暴力伤医事件数量近十年来年均增长30%。2013年前8个月,全国伤医事件已达到2240件,比2012年全年的1865件还多了20%。”他同温孚江等委员表示,希望通过刑事手段打击医闹,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贪污罪受贿罪拟取消具体数额限定
草案加大了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规定行贿人即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也应受到处罚。除非犯罪较轻且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才可以免除处罚。
审议时,与会人员普遍赞成对行贿犯罪加大打击力度。为织密惩治行贿犯罪法网,草案拟增加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这意味着,向退休官员或者“官太太”、“官家公子”行贿,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行贿罪的惩罚方式,草案拟增加罚金和没收财产。
曲新久解释说,现行刑法是按贪污受贿的数额来定罪,分四个档次判罚。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实践中,贪污受贿犯罪情节差异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案的社会危害性。比如,贪污的是什么财产,是重大救灾物资,还是公共财产,其危害程度大不一样。
最显著的变化是,贪污罪和受贿罪均拟取消原来的具体数额限制,以“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代替。莫文秀委员说,这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有益总结和提升,为统一量刑奠定了基础。但是,取消了贪污贿赂犯罪量刑的具体数额规定,无论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解释,还是由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重新作出具体数额规定,都要对变更现行数额标准慎重考虑。
草案还完善了预防措施,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原标题:刑法修正案(九)启动修改 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 针对社会热点新增23个犯罪类型 贪污受贿不能单纯以数额量刑)
(原标题:刑法修正:贪污受贿不能单纯以数额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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