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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奖金不封顶

发布时间:2014-10-28 10:15 【来源:】

  2014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举报线索的受理、管理、审查、答复以及保护举报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举报失实澄清、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修订。

  10月27日,最高检举报中心主要负责人就修订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问题向《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解读。

  实施18年作出两次修订

  检察机关举报工作是依靠群众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也是反腐败的重要组成部分。

  记者了解到,原实行规定是1996年7月18日通过,2009年4月8日修订的。实施18年来,在依靠群众查办职务犯罪、重视和尊重人民群众举报权利、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举报积极性、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推动反腐败深入开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深入推进和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对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党中央鲜明地提出反腐败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人民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热情日益高涨,对检察机关举报工作以及反腐败工作提出很多新要求和新期待。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举报工作作出很多新规定,亟需对原举报工作规定进行修改完善。”该负责人说,正是在这种形势下,最高检决定再次修订举报工作规定。

  群众可预约检察官接谈

  “规定明确了依靠群众,方便举报;依法、及时、高效;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加强内部配合与制约,接受社会监督五项原则。”这名负责人说,规定突出了举报工作的重点,主要有:举报初核、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举报线索的管理和流转监督、举报人保护、举报奖励和举报失实澄清等。

  记者了解到,规定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工作机制。拓宽和畅通举报渠道,构建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12309举报体系;实行举报线索统一管理;实行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分级管辖;完善要案线索备案制度;实行检察长和侦查部门负责人接待举报制度;健全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完善实名举报答复和举报奖励制度;细化举报人保护制度;建立举报失实澄清制度等。

  这名负责人表示,为了降低举报人成本、加强保密并及时办理,我们鼓励群众通过12309举报网站进行举报。群众可以采用信函、走访、传真等方式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检察机关统一的12309职务犯罪举报电话,或者12309举报网站、检察院门户网站进行举报。

  规定同时明确,鼓励群众依法实名举报,对于实名举报优先办理、件件答复。此外,举报人可以要求预约接待,检察院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到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地方进行接谈。

  受到威胁可以要求保护

  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规定首次明确举报人享有的具体权利,主要有申请回避、查询结果、申诉复议、请求保护、获得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具体来说,举报人发现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在举报后一定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举报的检察院询问,要求给予答复。”该负责人说,对检察院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举报人是受害人的,可以向该检察院申请复议;如果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有权请求检察院予以保护;符合奖励条件的,有权请求精神、物质奖励。

  为保护举报人权益,规定强调:各级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并明确规定了在实名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以及举报人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时,检察机关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

  该负责人指出,对于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为激发群众举报热情、促进职务犯罪查办,规定对举报奖励金额等进行了修订。将每案奖金数额由“一般不超过10万元”提高为“一般不超过20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由“可以在1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20万元”提高为“可以在2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于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检批准,不受上述数额限制。

  澄清失实举报维护公正

  对经查证举报不实,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影响的,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可以彰显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客观公正的立场,也可以保护相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该负责人表示,对举报失实的情况,规定要求检察院遵照实事求是、依法稳妥的原则,开展举报失实澄清工作。

  据介绍,举报失实澄清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经查证举报失实,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因举报失实影响被举报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的;被举报人提出澄清要求,或者被举报人虽未提出澄清要求,但检察院认为有必要予以澄清,并征得被举报人同意的。

  “举报失实澄清可以采取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在一定范围内召开澄清通报会,或者被举报人接受的其他澄清方式。”该负责人说,举报失实澄清应当在初查终结后一个月以内进行。在地点选择上,举报失实澄清可以在被举报人单位、居住地所在社区、承办案件的检察院或者被举报人同意的其他地点进行。

  此外,规定还健全了实名举报答复机制、完善了举报保密措施。如: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对匿名举报线索材料进行笔迹鉴定等。

  记者蒋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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