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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拍卖惹祸端,“烂尾楼”处置14年谁之过?

发布时间:2014-07-21 17:52 【来源:中原视窗】

  一座屹立在重庆黄金地带的大厦——瀛丹大厦,如何却成了大家的“心病”。关于这座“烂尾楼”的处置长达14年之久,就是什么原因导致这样的迷局出现呢?
 
  事件直击——“烂尾楼”之谜
 
  1999年——位于重庆渝北区新牌坊黄金地段的瀛丹大厦,战地面积8.36亩。重庆市芸辉商贸有限公司和重庆瀛丹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联建,双方约定由芸辉公司出地,瀛丹公司出资修建。
 
  2000年——因瀛丹公司资金链断裂而停工。
 
  2002年——瀛丹大厦被重庆市建委确认为“四久工程”项目。
 
  2003年——芸辉起诉瀛丹公司要求解除双方联建瀛丹大厦合约。与此同时,瀛丹公司开始陷入和众多债权人的诉讼缠战。
 
  2004年——瀛丹修改瀛丹大厦设计,将大户型全部变为小户型,并宣布2005年完工。但因其债务缠身,根本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及合作者。
 
  2009年——瀛丹公司旗下资产瀛丹大厦被渝北区法院整体查封,并报请重庆高院委托评估、拍卖。
 
  2010年——评估公司对大厦估值1.86亿元,并坦诚瀛丹大厦存在“瑕疵”。尚欠部分应交费266万元。
 
  2010年——4月30日,重庆市高院委托三家拍卖公司对瀛丹大厦进行司法拍卖。重庆中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最终以约2.52亿元将瀛丹大厦成功拍下。
 
  2010年——5月,中雄公司认为,瀛丹大厦所谓的“瑕疵”远比公布的更为严重,由于擅自增加建筑楼层,瀛丹大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在未经相关质量鉴定部门鉴定的情况下,根本不具有对外拍卖资格。因此终止对中标价款的支付。5月24日,三家拍卖公司函告重庆高院,中雄公司未支付拍卖价款,已经构成违约。
 
  2010年——7月,该大厦被重新拍卖,重庆华瓯置业有限公司近1.77亿元中标买走。
 
  2010年——12月,中雄公司被追加为“瀛丹大厦系列执行案”中的被执行人。该公司多次被重庆高院、渝北区法院裁定由其承担拍卖价差7490万元,加上第一次拍卖的实施费用及佣金约240万元,扣除原交纳的拍卖保证金940万元后余6790万元。
 
  2011年——重庆市高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中雄及股东财产6790万元。此前,中雄两大股东价值上亿的个人资产,早被该法院控制。
 
  2014年——2月13日,渝北区法院执行中追加中雄公司股东承担1000万元责任,将其中一股东名下市值1500万元的办公用房,以959万元价格拍卖,并执行现金40多万元。
 
  2014年——2月26日,瀛丹大厦原联建方芸辉公司向重庆市五中院提交诉状,以中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要求中雄及两大股东连带赔偿其损失5410万元。
 
  2014年——4月6日,瀛丹大厦的开发商瀛丹公司以同样理由起诉中雄公司及股东,要求法院判令后者连带赔偿损失9400万元。
 
  司法“救济”还是“腐败”?
 
  针对这件“烂尾楼”之谜的案件,重庆相关法院的一系列裁决及执行,都让我们深思在司法执行上的种种“疑点”。
 
  首先,瀛丹大厦在拍卖时公布的“瑕疵”远没有真实情况严重,例如:擅自改变原有建筑的使用性质,将前楼的第6层由写字间改为商业用房,7层以上由写字间改为住改,后楼1-18层住宅户型全部调整,由一梯6户改为一梯8户;瀛丹公司在开发时未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违法开发中擅自增高7层,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不符合抗震设计要求;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等。
 
  可见拍卖标的物是不符合拍卖条件的。事实证明,在拍卖前,渝北区建委和渝北区国土局于2010年4月中旬向法院致函,指出瀛丹大厦不符合拍卖条件,但执行法院依旧对其执行强行拍卖。其实这才是导致瀛丹大厦至今不能办理相关产权的“罪魁祸首”。
 
  其次,渝北区法院直接裁定中雄公司股东承担的1000万元责任,将其中一股东名下市值1500万元的办公用房,以959万元价格拍卖,并执行现金40多万元。而面对被追加为瀛丹大厦案的被执行人的系列裁定,中雄及股东多次向重庆市高院、渝北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均遭驳回。
 
  重庆市高院授意渝北区法院在未经审判、听证程序的情况下,直接裁定中雄公司、股东承担责任,并处置股东财产,给股东造成巨大的损失。这样的裁决及执行是否真的合理呢?
 
  最后,这场“烂尾楼”之谜不仅使中雄公司陷入“深渊”,更让众多债权人苦不堪言。30多位购房者曾在瀛丹大厦购买住房,现如今却大门紧闭,于是大家一起将开发商瀛丹公司告上法庭而胜诉,但是债权至今却难以清偿。
 
  据了解,瀛丹大厦总债务金额经清理高达5亿多元,目前已经执行的是2亿多元,还有3个多亿的缺口无法填补。中雄公司及股东的遭遇带给我们深深的思考,这样的迷局是否还会上演?我们可能需要更多“透明”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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