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审理涉外股东出资纠纷 部分驻华使节旁听
发布时间:2014-06-16 11:55 【来源:】
今天上午9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新加坡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SINO-ENVIRONMENT TECHNOLOGY GROUP LIMITED)与被上诉人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部分驻华使节旁听案件审理。
大拇指公司是由注册于新加坡的中华环保科技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2000年6月30日取得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3亿人民币,2008年6月30日,大拇指公司经批准注册资本增至3.8亿,大拇指起诉要求判令中华环保公司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缴付应支付的增资款4500万。一审法院支持了大拇指的诉求。而中华环保公司不服,上诉到最高法院,指出双方纠纷的根本原因是,在2010年,中华环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要将它出资成立的大拇指公司的法人孙江榕换掉,重新任命新的法定代表人,原法人利用手中掌握的公章恶意提起诉讼,并不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最高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或者驳回大拇指诉求,或者中止此案审理,因为他们提起了与本案有关的四起诉讼,还在审理中。大拇指公司代理人指出,中华环保科技公司新任命的法人,没有按照中国法律规定进行法人变更登记,就要行使法人权利是违法的。虽然中华环保公司是大拇指的母公司,但是大拇指要求母公司增资的诉求是合法的。最高法合议庭要求双方围绕四个焦点举证质证、辩论,包括大拇指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代表本公司的真实意思,本案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否应当中止审理,中华环保公司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本案最高人民法院组成的由民四庭庭长罗东川担任审判长,与副庭长周帆、审判员陈纪中、张晓力、代理审判员沈红雨组成的五人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业内人士认为,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外资投资的公司如何处理公司内部的矛盾,包括注资、人员调整,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此案适用的是新加坡法律和我国法律。其中,公司的性质、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义务是要适用公司登记地法律。本次庭审,邀请了部分外国驻华使节,有使节表示,此案庭审的公开程度,双方辩论的激烈程度都达到了很高的国际标准。部分最高法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律师、法学研究人员、国外学者、法学院学生也参加了旁听。有专家认为,我国平等地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公开,能让企业和投资人真正了解司法保护的范围、力度和规定。
目前,合议庭宣布休庭,二十分钟后宣判。(记者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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