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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室内公共场所拟全面禁烟 不劝阻吸烟最高罚(2)

发布时间:2014-04-14 15:19 【来源:】

  >>罚则

  首次明确场所管理者罚则

  草案提出,公民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

  草案还提出,禁烟场所的经营管理者需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有权要求其离开或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同时,条例还对经营管理者未对在禁烟场所吸烟者进行劝阻的,明确了罚则,责令经营管理者整改并处以5000元至10000万元罚款。

  禁止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烟草制品、在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以及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烟草制品、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活动、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管理

  公务员不履责将给予处分

  草案中对公款购烟行为明确禁止,规定在各类公务和公共活动中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与烟草制品。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禁止吸烟场所经营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烟责任、其他单位落实控制吸烟责任情况的,有权进入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取得场所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协助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政府有关部门及人员不依法履行控烟职责,或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支持

  市民实名举报15天内答复

  草案要求,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规范全市烟草销售管理,逐步减少烟草专卖销售网点。

  草案明确,人民政府将设立统一的吸烟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电话。实名投诉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当公民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可有权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向该场所经营管理者投诉,要求该场所经营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管理者,并留存和提供有关证据。

  此外,草案还提出,对积极控烟的社会组织、志愿者和个人,政府将对其提供必要的鼓励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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