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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允许新能源车用公交专用道 私人购车补1万元

发布时间:2014-08-28 10:09 【来源:】

新能源汽车不仅可以在公交专用道行驶,还可以享受2小时内免费停车等优惠……记者昨日从市政府常务会上获悉,我市出台“一揽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鼓励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鼓励市民使用新能源汽车。

公用采购

新增公交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

市本级、区县(含开发区)公交车新增车辆必须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车辆的30%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

市本级、区县出租车新增车辆必须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车辆的30%必须使用新能源汽车。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新增或更新车辆的30%必须使用新能源汽车。

市本级、区县(含开发区)专用车领域(包括物流、环卫、邮政、校车、救护车等)新增或更新车辆的30%必须使用新能源汽车。

购买优惠

免牌照费 财政补贴首次交强险

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的有关政策。单位及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我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对新能源汽车免征125元/辆的牌照费。对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对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等。

对直接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奖励,专项用于单位自用充电设施建设。

对报废“黄标车”、“老旧车”的单位和个人,更新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在原享受报废财政补贴(按不同车型2000~6000元/辆不等)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补贴。

便利交管与服务

可在公交专用道行驶

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实行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在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新能源汽车类型,便于执法管理中有效识别区分。在国家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标准出台前,发放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标识,便于新能源汽车的通行管理。

设立新能源汽车服务绿色通道,减少程序,缩短办理时间。设置注册登记、环保标志核发、年审等专用窗口,设置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咨询服务电话。

严格执行国家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6年免检制度。

允许新能源汽车在市内公交专用道行驶。西安市新能源汽车不受限购、限牌、限行、限尾号等规定的限制。

运营优惠

运营与租赁优先发许可证

鼓励社会资本、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投资新能源汽车的旅游、客运等运营线路,以及新能源汽车的社会租赁服务。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线路营运和租赁服务,涉及行业许可管理的,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优先发放相关专用许可证照。

对西安市新能源出租车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实行缓缴的优惠政策。

对燃油(气)出租车置换为新能源车辆的出租车运营企业,每置换10辆新能源车,再给予1辆新能源出租车的营运指标奖励。

停车优惠

新能源汽车可免费停放2小时

全市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及商场、旅游景点等必须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大中型停车场比例不得低于5%,小型停车场比例不得低于10%。

新能源汽车在全市公共停车场、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停放2小时以内免费。

根据《西安市政府关于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可享受所有政策。

明年底前全市将建上万个充电车位

到2015年底,我市将建10700个充电车位。记者获悉,《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4~2015年)》出台,我市将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供服务支撑。

目标任务

明年底前建10700个充电车位

到2015年底,确保全市10700个充电车位建设任务的完成。其中建设立体充电塔4座(1600个充电车位),地面充电站42座(2100个充电车位),同时在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大型商超停车场、居民小区、机场、汽车客运站、新能源汽车专业销售4S店、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场所建设充电车位7000个。

2015年完成全市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实时监控车辆在途信息、电池、温度、电量、充电设施工作情况;自动采集信息并分析各类异动数据。并实现全市一卡通刷卡充电服务。

充电服务网

公用快速补电 自用慢充为主

记者获悉,西安市鼓励多元化资本投资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初期,按照公用快速补电、自用慢充为主导的能源供给模式,政府主导建设布局合理的公用充电服务网络,政策引导建设规范有序的自用充电设施。

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率先在条件成熟的区域建设一批充电设施,通过示范带头,逐步形成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实现全面辐射,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新建停车场

应设30%新能源车充电车位

全市新建各类停车场(独立的机械车库和临时平面停车场除外)应设置30%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新建城市客运站等交通综合枢纽必须配置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现有停车场根据实际需求,改建、加装充电设施;现有加油(气)站,可改建、加装充电设施。

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性能与运营模式要求,按照服务半径3公里(平均10分钟车程)的原则,充电站与分散式充电车位建设相结合。

单位和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将按“一车一桩”、“桩随车走”的原则,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机构(4S店)负责“全过程组织管理”,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

保障政策

集中充电设施2020年前免基本电费

我市出台了系列保障政策,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将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且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据了解,充电设施建设用地将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用地指标、土地预留、土地征用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新征地建设充电站项目若涉及城市建设配套费时,部分相关费用予以免缴。

同时,执行国家已出台的新能源汽车用电价格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且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对充电设施建设投资(不含征地费用)给予30%的财政补贴。

生产企业售后服务不规范将被取消地方配套政策支持

本报讯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按规定经过审核后,可享受西安市给予的财政补贴政策。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西安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暂行规定》。销售或售后服务不规范,将取消地方配套政策支持。

企业条件 生产规模单班年产5000辆以上

参与西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我市财政补贴,必须在企业资质、技术保证、生产规模、售后服务等方面符合要求。

其中须拥有单班年产5000辆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制造规模,具有产品独立研发、试验验证、生产一致性保障等能力。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具有完善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调查能力;承诺对动力电池按照要求进行回收处理等。各项承诺须在其销售、维修和服务等机构和场所向社会进行公示。

监督审核 存在安全隐患取消政策支持

市工信委对参与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负责审核工作。通过审核要求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由市工信委在门户网站(www.xagxw.gov.cn)发布相关信息。

西安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如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地方给予的配套政策支持:产品已停产;实际产品与申报材料或目录不一致,存在虚假信息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爆炸、起火、漏电等);销售或售后服务不规范、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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