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旅游条例11月施行 遏制“黑导游”乱象
发布时间:2014-10-24 18:1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海南旅游条例11月施行 落实导游薪酬遏制“黑导游”乱象
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海南省旅游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要求,强化监管规范旅游经营市场,尤其要加强对导游的管理,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同时,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应当同步,以不断提升旅游安全及质量。
规范旅游经营健全导游管理
针对旅游市场中存在的强迫消费、价格虚高、欺客宰客等现象,新条例增加规定,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旅游经营许可证;不得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或者质量认证标志,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组织或者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服务项目或者活动;不得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规范要求;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诱导、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泄露或者公开其信息等。
新条例还对旅游价格进行规范,明确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黑导游”一直是旅游市场久治不愈的顽疾。对此,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和评价制度,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同时,规范导游准入制度。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应当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申请取得导游证。
定期公布承载量提价需听证
每逢“十一”、“春节”等黄金周,一些景区不可避免会出现游客爆满现象,超出承载量,从而引发游客滞留、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海南的部分旅游景区也不例外。
对此,新条例规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核定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并报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旅游景区方面,应定期公布旅游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设置监控系统和分流系统。
景区无故涨价时常影响着旅客出行热情。对此,新条例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的门票以及旅游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新条例规定,旅行社、景区、购物场所、餐饮、旅馆、旅游演出和娱乐场所等旅游经营者,不得串通操纵旅游市场价格、哄抬价格,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等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未经同意“拼团”最高罚30万
此前,游客在海南旅游遭遇导游擅自改变行程,增加自费景点等不合理对待现象频发。对此,新条例从严从重加大对旅游经营者及导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要加强对旅游服务合同管理,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新条例规定,旅行社若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将不同游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不同接待价格的旅游者合并同一团队接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或者导游、领队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处罚。
针对当前旅游安全管理体制不顺、旅游经营者安全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应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责和应急管理机制,明确旅游经营者安全生产义务,加强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新条例增加旅游安全专章,规定政府的安全管理职责和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义务。
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旅游质量发展规划,建立以旅游者满意度为核心的旅游质量评价体系,加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完善旅游质量社会监督机制。旅游团队可以推选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员,代表本团队全体旅游者对旅游经营和服务质量实行监督,协调处理旅游服务质量的有关问题
新条例增加规定,旅游项目开发应当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最大限度地保持山脉、水系、海岸、海岛的自然状况,着力保护好热带雨林和海洋生态资源,防止生态破坏,做到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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