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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非法一日游”横行十年 相关部门并非无知

发布时间:2014-05-23 12:16 【来源:】

中国网5月23日讯 近日,有京城媒体再次曝光北京的“非法一日游”,并提出“必须有壮士断腕的狠劲儿——要么罚它个倾家荡产,要么将背后的利益链条彻底捣毁”。北京市旅游法学研究会有关专家大海指出:“实际上,解决“非法一日游”的关键是严格执行《旅游法》,而不是靠单纯的“狠劲”“。

“非法一日游”产生的一个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外地游客对北京有着天然的信任感与陌生感。信任北京,因为北京是首都,是中国努力打造、宣传的首善之区;陌生,因为北京地界太大。“非法一日游”经营者利用外地游客的上述心理,欺骗游客,坑害游客。对此,《旅游法》有针对性规定,如《旅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北京市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无偿向外地旅游者提供长城、十三陵景区旅游的相关信息,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消除信息不对称。

“非法一日游”产生的另一个原因是政府监督管理不到位。根据媒体报道,“非法一日游”在京城横行十年之久,政府不可能不知道、不了解。既然政府知道、了解“非法一日游”在京城横行,为什么还“非法”的“一日游”可以生存十年之久呢?道理很简单:抓而不紧,打而不力,打打停停,抓抓放放,当然就会使“非法一日游”的经营者找到生存空间了。对此,《旅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见,法律对政府的监管职责规定得很清楚,对“非法一日游”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得很清晰,只要政府真抓、真打、真管,还没有哪种非法是中国政府打不下去,灭不了的。(王天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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