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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改革拿赛事审批开刀 体育大概念回归为社会

2015-02-05 11:42 出处:

  2014年年末,2015年年初,中国体育开始面临一个前所未有的崭新阶段。长期以来体育系统内部相对封闭式的环境,今后将逐渐向社会敞开大门,“体制改革”也让体育大概念回归为社会需求。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下简称46号文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下简称赛事审批改革文件),已经为企业,甚至为个人举办体育赛事在政策方面提供了可行性——以往体育赛事审批普遍不针对自然人,纳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体育赛事审批的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主要是体育总局与地方体育局(或事业单位)。

  这意味着一个内容丰富的市场,正等待着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开发,5万亿元规模的体育产业规划对于13亿人的潜在需求而言并不过分。46号文件强调指出,体育行业应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清理不利于体育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取消不合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开放。

  在业内人士看来,46号文件明确要求的“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加快全国综合性和单项体育赛事管理制度改革,公开赛事举办目录,通过市场机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承办赛事。有关政府部门要积极为各类赛事活动举办提供服务。推行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离,加快推进体育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将适合由体育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体育社会组织承担”,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岩,近日向本报记者详细解读了“取消赛事审批”这一体育界的热门话题。

  记者:46号文件所说的“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究竟是什么意思?

  刘岩:针对体育总局而言,通常所说的体育赛事审批,严格意义是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审批,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全国性体育赛事,既包括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也包括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自行承办或由地方体育局、企业、社会组织等承办的体育赛事,还包括企业、社会组织或其他办赛主体主办的体育赛事。在华举行的国际性体育赛事,最高级别的是奥运会,其次是国际、洲际、区域性体育组织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单项体育赛事,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与地方政府(或地方体育局)也合作主办国际体育赛事,还有国内外企业、社会组织或其他办赛主体举办的体育赛事,如NBA季前赛、鸟巢意大利超级杯等。

  记者:很多人在看到46号文件之后,认为是国务院逼着国家体育总局进行改革。

  刘岩:这是一种误解。46号文件是由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起草的,整个起草过程比较长,经历了好几个月。这可以理解为国家体育总局早就下了改革的决心,只不过我们没有向外界直接阐述。46号文件提出了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两类体育赛事的审批,赛事审批改革文件所取消的赛事审批,已经不限于商业性和群众性两类体育赛事,实际上还包括了部分公益性体育赛事。可见,体育总局最终放开的体育赛事审批范围,比46号文件中提到的范围更广。

  记者:群众性、商业性、公益性的区分界限是什么?同时包涵三种因素的赛事如何定义?

  刘岩:比如全运会,就是公益性体育赛事。其实,在执行赛事审批改革文件时,不需要区分群众性赛事、商业性赛事、公益性赛事。因为,今后仍然需要体育总局审批的全国性体育赛事实在太少了,赛事审批改革文件也是在网上公开的信息。

  记者:现在国家体育总局的赛事审批权究竟有多大?

  刘岩:国家体育总局目前只有9项行政审批事项权,其中行政许可5项,非行政许可审批4项,这些信息都是公开的。比如,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审批,这是行政许可类的;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审批,这是非行政许可审批类的。

  记者:开放赛事审批权,会对推动体育产业发展有多大的促进作用?

  刘岩:在体育产业中,最典型、最核心、最有代表性的行业,我认为有两类,一是竞赛表演业,二是健身业,这是面对市场和群众最重要的体育资源。这个资源向市场,是逐渐开放的。46号文去年10月下发,至今大约4个多月了。但是,我们还没有看到体育赛事数量井喷式的增长。我想,一是气候原因,除了冰雪运动项目之外,冬季体育赛事本来就少,二是社会各界对政策还有一个理解和消化的过程。我估计今后的体育赛事会有数量上的增长,类型也会增加,但井喷式增长的可能性不明显。

  记者:取消赛事审批权可以找到政策依据吗?

  刘岩:《体育法》第31条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这条规定所说的管理,不是体育总局对竞赛的行政管理,而是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对竞赛的管理,属于社会团体业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不是行政机关,不可以承担行政审批。

  记者:但人们很难分清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和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区别。

  刘岩:运动项目中心和单项体育协会合在一起办公,确实是目前的实际情况,这正是需要改革的。可以肯定的是,单项体育协会的章程不是国家法律,只是社团自治自律的规定。作为协会会员,如果对章程不满,应采用合法做法,要么依据章程退出协会,要么在遵守现行章程的同时,依照本协会的规定设法修改章程。

  记者:单项体育协会对于一项赛事能否顺利举办影响巨大,前年我有朋友想在某城市办一项业余性质的比赛,不交钱就办不了。

  刘岩:体育总局从来都反对借确定全国性比赛地点的机会收取费用,反对借赛事审批的机会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现在我们再次明确表态,第一,不再进行赛事审批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第二,赛事审批改革文件态度很坚决,禁止巧立名目违法违规收费,坚决禁止利用确定赛事承办单位之机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

  记者:如果不能再借审批收费,单项体育协会的工作人员会不会对改革措施有抵触情绪?

  刘岩: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单项体育协会都非常拥护党组的决策,十分赞成赛事审批改革文件,目前也正在积极落实这些文件。其实,我们曾分析过收费数据。有的项目协会确有违规收费的行为,但这些费用在项目中心运营中占比十分有限。取消赛事审批,严禁巧立名目违规收费,既不会影响项目管理中心和单项体育协会的事业发展,也不会使协会工作人员降低生活水准、减少合法收入。所谓“协会只有收钱才能活下去”说法,既不符合实际,更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我至今还没有听说过,单项体育协会工作人员反对、质疑、批评赛事审批改革文件。

  记者:除了全国性综合性运动会以及有特殊需求的赛事需要审批之外,按照当前的政策赛事基本上向市场开放,会不会造成赛事服务和管理方面的混乱?

  刘岩:我们鼓励社会办赛,取消的是体育赛事审批,绝不意味着对赛事放弃管理。相反,体育总局会进一步加强对赛事的服务和管理,这属于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先的审批取消了,事中与事后的管理、监督,却是必须要加强的。以前在这方面我们经验不足,很多时候是重审批、轻管理,现在我们着手完善这方面的政策,今年将修订出台《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对于体育赛事管理而言,如何管,如何才能管好,是很大一个课题,需要不断探索和总结,既需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积累经验、交流体会,也需要赛事组织者、承办者多提建议。

  记者:体育行政部门放开赛事审批权,却要加强对赛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人员会在心理上产生不适感吗?

  刘岩:放开赛事审批,加强对体育赛事事中事后的管理和监督,这将成为体育竞赛工作的新常态。我们要推动改革,必须适应新常态,并在新常态中创造出新业绩、新成就。

  本报北京2月1日电 本报记者 郭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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