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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律法规6月起生效:入境行李超标将被海关

发布时间:2016-06-02 10:41 【来源:】

  人民网北京5月30日电 6月起,又将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生效,其中包括去年底修订的新版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海关针对跨境电商和个人代购出台的新规,刚刚修订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等等。此外,各地也均有涉及环保、民生等领域的新规出台。

  新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加大对考试作弊打击力度

  2995年颁布的教育法和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于2015年12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修改,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这次修法比较显著地加大了对国家考试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抄袭、带小抄、代考等多种作弊行为,除可以被取消考试资格或成绩外,情节严重者可以被“禁考”一到三年,甚至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乃至刑事追究。

  而对学校违规招生等行为,新法也加重了惩罚力度,除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外,可对相关教育机构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甚至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后的高等教育法还明确,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个人携带入境行李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将被扣

  海关总署网站今年发布的2016年第14号公告提出,今后中国旅客进境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若不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将暂不予放行并对物品进行暂存。这包括五类情形:

  一、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二、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三、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四、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五、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这一规定是与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配套实行的。该通知宣布:自2016年4月8日起,中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

  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保护投资者利益

  证监会新修订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据证监会介绍,此次修订主要涉及明确投资者保护基金性质、增加基金公司职责等方面。

  依照管理办法,为建立证券公司风险防范长效机制,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其职责主要在于,筹集管理并运作基金;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在券商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托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破产券商清算工作;管理、处分券商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黄金进口允许“一证多次”刺激进口量

  中国央行、海关总署决定开展《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非一批一证”试点工作,试点海关为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青岛、深圳海关,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与过去的“一批一证”黄金进出口限制规定相比,试点简化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频繁的企业的报批程序。“非一批一证”准许证后,可在6个月内、不超过12次的限额下多次使用。

  版权登记启用新版证书和印章

  6月1日,国家版权局将启用统一监制的新版作品登记证书及印章。作品版权登记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将其享有版权的作品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一般作品版权登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办理,计算机软件作品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登记。

  作品进行登记有利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利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纠纷,并为解决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童装新标准升级安全要求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 31701—2015)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童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16年6月1日正式实施。它将童装分为适用于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婴幼儿穿着的婴幼儿纺织产品,及适用于3岁以上、14岁及以下儿童穿着的儿童纺织产品。

  此外,新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将实施,它提高了我国整体抗震设防要求,并取消了不设防区域。

  地方

  湖北省价格条例:景区机场等地不得乱标价

  3月30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价格条例》,该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大型展览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制定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并明码标价。

  条例还规定,定价听证由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也可以由其他政府定价机构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听证的建议,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建立鼓励和支持第三方组织参与定价听证的机制。

  辽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多方面禁止霸王条款

  新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许多事项作出了规定:最低消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被叫停,否则会处以5000元罚款;强制购买车险被禁止;预付消费需详细约定;将消费者信息用于非法用途将被罚3万;所有商品服务必须标明费用明细;洗染后衣物变形变花需依法赔偿;“假一赔十”商家必须兑现;强制消费者购买处以5倍罚款。

  新的《条例》在广泛征求民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原来的29条增加到59条,明确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完善了商品和服务“三包”要求,规定了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和举证责任等。

  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对电磁辐射载体提出严格监管

  2016年3月29日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近日也将实施。条例要求,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使用和运营单位应采取有效的距离控制、屏蔽等防治措施,确保对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电磁环境影响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和运营。

  条例还规定,地方政府及城乡规划部门应将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可能产生电磁环境影响或辐射污染的设施、设备纳入城镇总规、详规及乡村规划的布局内容,并考虑设施、设备对周边住宅、学校、医院、办公楼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新改扩建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公共交通用地优先

  新出台的《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突出“公交优先”原则,要求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和预留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城市用地规划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此外,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和交通供求状况等因素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并依法听证。运营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的,应及时组织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的其他车辆或者调派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和乘务员不得拒载。若存在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的,相关部门可责令驾驶员、乘务员限期改正,处警告或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完善建筑设计指标体系

  新版《江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于6月1日施行后,2010版标准同时废止。新的评价标准对指标体系进行了完善和提升,要求设置暖通空调自动控制与管理系统,增压泵水泵扬程和设备机组的组合匹配合理,提出景观生态设计郁密度达到70%的概念,强化自然采光通风,强调运行单位能耗值。同时,增加分体空调权重分值设置,对居住建筑提出地下开发面积与用地的比例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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