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授:建立专门法官惩戒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5-07-27 10:26 【来源:】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 “第十届中国法学家论坛”日前召开,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会上提出,应限于在两类情况下追究法官责任:一是故意枉法、违法;二是重大过错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应建立专门的惩戒委员会,其成员至少应含三分之一社会人士。
陈光中教授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由裁判者负责就是法官要对其审理的案件负责任,包括终身责任制和错案倒查机制等,指的就是司法责任制度。
虽然现在有很多法官对责任制有疑虑,但有权必有责,权责统一,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规定了法官应承担责任的相关规范,只是具体的做法有所不同。
中央明确提出司法责任制很有必要,关键在于司法责任制的范围要严格、科学、合理地界定。陈光中认为,追究法官责任应限于两大类情况,一是法官故意枉法或违法,无论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应追究责任。比如法官受贿,无论是否导致错案冤案,都要追究责任。
第二类是重大过错,这种情况下法官也许并非故意而为,但在工作上明显疏忽不负责任,有些是已造成冤错案,有些可能判决还未生效就被发现。
接下来是必须建立严格正规的责任追究程序,以法官系统为例,应该建立专门的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不能全由法院本身的领导、法官、纪检和监察部门人员组成,这些人可以参加一部分,另一部分必须由社会人士参加,以防止部门保护主义。
社会人士包括专家、学者、律师、社会团体代表等,至少应占惩戒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到一半。由惩戒委员会来决定对法官的责任追究既严肃又公开,当然应规定相关法官可以有申诉权等。
陈光中教授表示,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的阻力主要在于法院内部的行政化问题。让法官独立实际上主要是让合议庭独立审判,实际上重大、疑难案件根本用不着层层审批,由庭长甚至院长亲自挂帅任审判长,让合议庭审判就行了。重大、疑难案件的合议庭人数可以增加至七至九人。(记者 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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