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老赖”遁逃 被执行人利用投资协议逃避执行
发布时间:2015-06-02 11:58 【来源:中国吉林网】
一宗长达3年的“执行争议”,最终,当事人杨某申请执行化为“一场空”。
“执行争议”的发生
(一)二千万债权与申请执行
杨某与云南皇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皇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杨旗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承担借款利息。判决生效后,皇凯公司拒绝向杨某支付借款本息。无奈之下,杨某于2012年6月18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皇凯公司在与云南艺术学院合办的文华学院(全称“云南艺术学院文华学院”)享有办学收益,遂于2014年11月23日作出(2012)昆民执字第227-3号民事裁定书:一、禁止皇凯公司提取和禁止文华学院向皇凯公司支付收益45005972元;二、对皇凯公司在文华学院账户上的45005972元予以冻结。
(二)文华学院与云南艺术学院的异议
文华学院认为皇凯公司享有收益权的条件尚未成就,提出执行异议。昆明市中级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2)昆民执异字第227号裁定,驳回文华学院的执行异议。
而后,文华学院与云南艺术学院向云南高院申请复议。云南高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云高执复字第9号执行裁定: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执字第227-3号、(2012)昆民执异字第227号裁定。
撤销裁定的理由
在云南省高级法院执行复议听证过程中,文华学院和云南艺术学院对其所做的陈述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实。在此情况下,云南省高院根据云南艺术学院与皇凯公司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中关于“皇凯公司在未将新校舍、图书馆等基础设施移交文华学院办学使用前,皇凯公司对文华学院的学费不享有收益”的约定,认定皇凯公司享有文华学院学费收益的条件尚未成就。该认定并无其它证据证明。
据了解,皇凯公司先后向文华学院支付了投资款近6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即本案的借款本金。皇凯公司与云南艺术学院的《合作办学协议》,系云南艺术学院与皇凯公司在明知皇凯公司欠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为了规避债务作出的约定。若其二人串通故意不促成分配收益的条件成就,债权人将永远无法收回借款。
据此,云南高院认为皇凯公司享有的文华学院学费收益的条件尚未成就,文华学院亦非本案确定的被执行人,撤销了上述裁定书。
三年执行一场空,当事人感叹执行难
本案债权人杨某自2012年5月得到生效判决后,面对债务人皇凯公司拒绝偿还借款本息,无奈之下只好申请法院执行。执行中,杨某发现皇凯公司在与云南艺术学院合办的文华学院享有办学收益时,本以为此笔借款可以顺利清偿。但没想到的是,三年期间,却是面对两次执行异议,且云南高院在执行异议听证会后,撤销了对杨某冻结文华学院账号的裁定。面对如此困境,当事人杨某很着急,也很无助。
对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韩冬平律师认为,该“执行争议”涉及到了较为复杂的司法实务问题,涉及到“被执行人在有关企业的红利等收益能否执行”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本案中,昆明中院对被执行人皇凯公司投资收益进行查封、冻结是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和立法本意的,该所刘运国律师认为,云南高院对于皇凯公司享有文华学院学费收益的条件尚未成就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解除文华学院银行账户适用法律错误。
同时,韩冬平律师认为,受当前大的经济环境影响,大量涉及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等纠纷案件涌入法院,使“执行难”再度成为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部分被执行人通过提前转移存款、房产、车辆或者办理假离婚、制造虚假诉讼、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手段逃避或规避执行,严重地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践踏了司法尊严。法院在认定被执行人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投资利益时应当谨慎审查,不宜从宽认定。
据了解,该案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中,当事人期待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对此案进展将会持续关注。(张涛/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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