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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今年100处高考考点出炉 10处名称易混淆

发布时间:2015-05-28 10:51 【来源:】

  原标题:今年100处高考考点出炉

  10处名称易混淆 提醒考生注意 最好提前到考点熟悉位置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陈斯)北京市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将于2015年6月7日至8日举行,其中外语考试安排在6月8日下午3:00至5:00。根据市住建委下发的《关于做好2015年高、中考期间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今年本市高考共设考点100处。经过盘点,10处考点名称由于仅有个别字不同,容易发生混淆,提醒考生注意。

  此外,一些考点有多个校区,考生要仔细了解自己要到哪个校区参加考试,按准考证上考点名称,提前到考点熟悉位置,以防走错校区。同时,应该提前安排出行时间,科学合理地设计出行方式及路线,尽量避开交通管制路段,确保每科开考前至少提前半小时到达考点。

  这些学校都属同一高校附中

  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北京师范大学第三附属中学以及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实验中学,这四个学校是同一所大学的不同附中考点。

  提醒:为防止走错考点,考生要提前了解考点位置和出行路线,在到达考点后,核对准考证上的考点名称与学校校牌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这些学校校名易混淆

  北京市十一学校,在海淀区;北京市第十一中学,在东城区。

  北京市育才学校,在西城区;北京市育英学校,在海淀区。

  北京市通州区潞河中学、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中学。

  提醒:这几组学校名称中仅有一字之差,但分别位于不同的区县。所以考生一定要细心,看清自己准考证上的信息,提前了解考点所在的位置,不要马虎大意。

  高考作弊 最高“停考”3年

  违纪和扰乱考场秩序也将受到严肃处理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武文娟)下周,高考就将开始。昨天(26日),市教育考试院公布了18种作弊行为、9种违纪行为和5种扰乱考场秩序行为及后果,提醒考生诚信应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考试时作弊情节特别严重者,最高可暂停3年参加考试资格。

  市考试院提醒考生,如有欺诈舞弊或违纪等行为,考生将受到严肃处理,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

  处理:15-18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考生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1.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15.组织团伙作弊的;

  16.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17.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18.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18种作弊行为

  处理:将取消当科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9种考试违纪行为

  处理:终止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5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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