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飙车案两司机照片曝光 最高可被判半年拘役
发布时间:2015-05-07 10:16 【来源:】
大屯路隧道飙车案两司机被公诉
涉嫌危险驾驶罪,朝阳法院已受理;律师称危险驾驶罪最高可判6个月拘役
4月12日凌晨,大屯路隧道车祸现场,涉事两车损毁严重,道路护栏、防护墙等也被损坏。新京报记者 浦峰 摄
法拉利司机于某某
兰博基尼司机唐某某
新京报讯昨日,“大屯路隧道飙车案”的两名司机唐某某、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朝阳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两名被告人故意超速行驶,相互追逐后发生交通事故。朝阳法院已于同日受理此案。
两人被控故意超速追逐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4月11日21时许,唐某某伙同于某某分别驾驶兰博基尼小型轿车与法拉利小型轿车,在大屯路隧道外环处道路上由东向西故意超速行驶,相互追逐,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及护栏、防护墙等交通设施损坏,并致兰博基尼车内乘客徐某(女,24岁,辽宁省人)腰椎爆裂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事发后,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与唐某某在原地等待民警处理。
认定上述指控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且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经公安部门调查取证,于某某、唐某某在隧道内行驶的瞬间最高时速超过每小时160公里。
直接起诉系走速裁程序
此次飙车案中,受伤的女子被鉴定为轻伤一级。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根据2014年最新生效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轻伤分为轻伤一级与轻伤二级。其中,轻伤一级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简单来说,轻伤一级相对严重一些。
值得注意的是,跟此前发生的东坝飙车案一样,该案在对嫌疑人刑事拘留后,未走批准逮捕程序,而是直接提起公诉。
对此,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介绍,危险驾驶罪案件量刑比较短,另外证据比较充分,事实争议不大,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会走刑事速裁程序,即直接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朝阳法院已于昨日正式受理此案。
■ 追问
为何罪名非“危害公共安全”?
根据案发时间、环境,被告人无明显“加害性”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介绍,所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都对公共安全有一定危害性。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往往是为了损害他人的生命安全,具有明显的“加害性”。而根据本案案发的时间、所处环境,并无造成加害性的可能。
易胜华表示,涉嫌哪种罪名需看被告人是否有犯罪主观故意,还需考虑造成的客观后果。本案中,被告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如果被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过重了,目前的起诉罪名是准确的。
影响量刑的因素包括哪些?
车速、车辆损坏程度、伤者伤情等都会成量刑考虑因素
此前,被告人唐某某的母亲辩称儿子虽然超速,但现场有刹车痕迹,发生事故是因为路滑,并非故意飙车。新京报记者曾就此咨询汽车改装专业垂直媒体改联网创始人吴中华,其认为,仅从现场出现刹车痕迹,并不能判断出车主没有飙车。
昨日,易胜华表示,本案到底属于飙车,还是意外事故,应用证据说话。目前办案机关定性为追逐竞驶,应该是有充分证据的,包括道路两侧监控、路面痕迹推算出当时的车速等。
易胜华同时称,车速、对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都可能影响案件量刑,其次,车辆损坏程度、被害女子受伤程度可以反映出车速以及被告人主观上的放任等,因此这些都会成为法官量刑时考虑的因素。
若罪名成立刑期可能多久?
若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最高可处6个月拘役
易胜华介绍,危险驾驶最高可处6个月拘役。“但个人认为飙车可能造成的危险性、危害性、主观恶性比醉驾大一些,喝醉酒情况下开车会按照一般车速开,除非醉得失去自控力。而飙车是明知超速仍这样开,可能造成的后果非常可怕。”
易胜华认为,在大屯路飙车案中,如果能够认定罪名成立,鉴于该案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且被害人及市政损失比较大,量刑幅度会偏重。
此案或涉及哪些民事诉讼?
律师分析认为,此案或引发多起民事诉讼
易胜华认为,该案可能不是一起民事诉讼可以解决的。如果两车存在相撞情况,划分了两车责任,则可能涉及互相起诉索赔。此外,市政部门可能因公共设施受损提出索赔。其次,受伤女子可以提起诉讼索赔医疗费、赔偿金等,“不过具体赔偿情况也要看该女子为什么坐车,其自身有无过错,是否明知飙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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