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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原处长8年受贿10万 一审获刑5年

发布时间:2015-04-24 12:48 【来源:】

国家旅游局原处长8年收旅行社10万

利用职务便利帮行贿方通过审批、办理出境资质 主动到案自首 一审获刑5年

  法制晚报讯(记者洪雪)身为国家旅游局官员,隆伟却利用职务之便,在8年间先后收受5家旅行社贿赂款10.3万元,因其主动投案,被认定为自首,获得从轻处罚。法晚记者上午获悉,东城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隆伟有期徒刑五年。

  51岁的隆伟原系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旅行社管理处副处长、监督管理司旅行社管理处处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04年至2012年间,隆伟利用其担任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旅行社管理处副处长、监督管理司旅行社管理处处长,负责旅行社管理、资质审批等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贿赂共计10.3万元。

  其中,收受杭州海外旅行有限公司陈某、赵某给予的贿赂款1万元;收受安徽省旅游局工作人员崔某代为转交的安徽省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1.8万元;收受崔某代为转交的安徽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1.5万元;收受河南省旅游局工作人员李某、单某代为转交的河南省相关旅游企业3.6万元。

  2013年3月5日,隆伟经所在单位电话通知自行到达单位后,向监察部驻国家旅游局监察局及检察机关承认受贿事实,后被传唤到案。期间,隆伟上缴了赃款。

  庭审中,隆伟承认指控,但是对具体金额提出了异议。辩护人表示,隆伟有自首情节,请求轻判。

  证人崔某等人在证言中称,2012年1月至4月间,安徽省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办理出境旅游企业资质审批过程中,通过工作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隆伟行贿,最终公司获得了相应资质。

  证人李某、单某称,2004年至2008年期间,在上报地方旅行社申报材料的过程中,身为河南省旅游局的工作人员,为申报事项顺利获得审批,先后约8次给过隆伟好处费,每次3千元,最多不超过2.4万元。

  法院认为,隆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指控的部分犯罪数额不实的意见,与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鉴于隆伟的到案情况可视为自动投案,其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其到案后能够主动上缴涉案赃款,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东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隆伟有期徒刑五年,扣押赃款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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