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坐冤狱1年半后被判无罪 错案证据全部非法
发布时间:2015-04-10 16:31 【来源:】
政法委组织“联合办案”引发的错案及其平反
【封面故事】刘少斌案始末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邹坚贞| 北京、云南报道
2010年9月16日,云南昆明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少斌在代理一起发生在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逮捕。而对他实施逮捕,并对案件进行调查的,是一个由彝良县政法委协调组成的“联合调查组”。
2011年7月29日,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刘少斌犯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随后刘少斌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10月31日,昭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2年2月11日,出狱后的刘少斌开始向各方申诉,“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我都寄过材料。”2013年7月,刘少斌收到昭通中院的一份决定书,其中称因为他向云南省人大及政法委进行了申诉,因此他的案件将会被再审。
该案最终于2013年11月15日经昭通中院裁定发回再审。2014年4月28日,昭通中院出具指定管辖决定书,由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理。
2015年1月14日,盐津县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此案;3月17日,盐津县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判刘少斌无罪。
刘少斌 翟剑 摄
肇始:一起民事案件
这一切,还得从一场民事诉讼说起。2007年11月11日,刘少斌5岁的外甥涛涛(化名)跟随外祖父刘玉清,前往彝良县荞山乡咪咡村的吴家湾加工厂加工稻谷时,被变压器高压电击伤。
经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显示:涛涛双手部损伤为高压电击伤。而事发地附近仅有吴家湾加工厂一台变压器,其他变压器距离加工厂均较远,且与加工厂隔河。后又经法医鉴定,涛涛双手为5级伤残。
此时,刘少斌刚刚通过司法考试,得知此事后,他马上赶回了彝良县。当晚,涛涛的母亲便找到了入股承包吴家湾加工厂的吴朝斌等人,对方临时支付了1000元作为医药费。
据刘少斌向记者介绍,在县医院住院17天后,涛涛转院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截肢及植皮手术。全部医疗费共12万余元。
2008年10月27日,因双方在赔偿意见上未能达成一致,刘少斌遂代理涛涛将14户入股加工厂的村民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少斌得知涉事变压器系彝良县咪咡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装,便又代理涛涛将供电方咪咡河发电公司追加为被告。刘少斌提供给记者的判决书显示,赵维国、方仕兵、刘云忠和杨必高4位村民接受了法庭调查,证实在刘玉清背着涛涛去卫生院的途中,4人曾先后碰到祖孙二人,并听闻刘玉清讲述了涛涛在加工厂被电伤的事情。
因为涛涛被电伤时无直接目击证人,因此4位村民的间接证据,以及法医鉴定,成为案件审理时的关键性证据。
2009年11月3日,彝良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涛涛胜诉,并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涛涛人身损害274156.6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22.8元。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不服,向昭通中院提起上诉,昭通中院经审理,于2010年5月19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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