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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反贪局长被判13年 6年4审仍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15-03-30 16:24 【来源:】

  新华网合肥3月24日电(记者刘美子)反贪局长受贿135万元被判刑十三年,狱中申诉六年,法院四审该案,3月2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遥受贿再审一案公开宣判,认定张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维持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的判决。

  张遥曾任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反贪局长、副检察长,从事检察工作30年,2008年因涉嫌受贿被刑拘。

  张遥受贿案中共涉及两起受贿事实。第一起是1997年7月,合肥市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姜某通过关系人把一份房地产项目建设办理手续费的费用减免请示交给张遥,张遥找有关部门批准了这一请示,该公司付给张遥20万元。

  法院认定的第二起事实是,2001年张遥介绍合肥立诚房地产公司与城建公司签订合作开发项目协议,后因故双方解约,城建公司返还立诚公司300万投资款,并给予立诚公司解约补偿款300万元。张遥在此过程中向立诚公司负责人陈某某索贿115万元。 城建公司总经理汪强曾在证言中称,300万元补偿是在张遥提出补偿“尽量往高处靠”的情况下做出的。

  2009年4月2日,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遥受贿135万元人民币,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宣判后,张遥提出上诉。张遥在法院的庭审中曾提出:“那份减免请示我之前从没看到过,更不要提我帮人办这件事。”其辩护律师则认为,法院认定张遥拿20万元好处费的直接证据是房地产公司姜某的证言,且姜某属于利害关系人,其证言不应采信。

  对于第二起受贿事实,张遥的律师指出,同一时期城建公司给多家房地产公司的解约赔偿,有比300万元更高的。张遥曾借给了陈某某50万元作为投资款,张遥未索要一分钱的好处费,有陈某某写借条为证。一个月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张遥犯受贿罪,仍维持原判。

  张遥之妻高文不服,提出申诉。安徽高院于2011年以“原裁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合肥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合肥中院再审认定张遥犯受贿罪,维持原裁定。此后,张遥之妻继续申诉。安徽高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并于同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安徽高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张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据此,依法裁定维持原判对张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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