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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县官因贪污受贿款未退干净想减刑1年只准8月

发布时间:2015-01-04 10:16 【来源:】

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但贪污受贿款还没退干净

原县官想减刑1年只准了8个月

  30日,罪犯王汝东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济南中院供图

  本报记者 马云云 实习生 王景霞 

  四年前,王汝东因受贿、贪污被判刑十四年,狱中他积极改造,省监狱建议对其减刑一年,30日向济南中院报请后,因王汝东未全部退赃,只准减刑8个月。

  自今年初中央下发有关意见后,减刑、假释明显收紧。2014年,济南中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5580件,其中裁定不予减刑的6件,不予假释的76件。

  微博直播 各方证据亮明白

  30日,济南中院通过微博,对省监狱报请罪犯王汝东减刑一案进行了直播。

  王汝东原系枣庄市薛城区副区长兼财政局局长,2010年10月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次年1月被交付山东省监狱执行。2013年4月19日,济南中院作出刑事裁定,对王汝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今年12月15日,省监狱经省监狱管理局同意,第二次向济南中院报请建议对王汝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省监狱认为,王汝东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获得嘉奖、表扬、记功各一次,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另外,今年11月29日,王汝东履行了没收财产刑15万元。

  庭审期间,与王汝东在同一监区、同在监督岗狱政管理组改造的周某某为其出庭作证。

  “请法庭给我一次机会,我会继续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王汝东说。

  不过,他没有等来“最好”的结果。合议庭合议后认为,对王汝东可以减刑,但其所得赃款87万元尚有30余万元没有退还,因此裁定只能减刑八个月。

  原县处级以上减刑都得开庭审理

  如果在以前,王汝东减刑一案可能不需要法院开庭审理。

  今年年初,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特别突出强调了对职务犯罪、金融类犯罪以及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的规范要求。王汝东正是这“三类罪犯”中的一种。

  意见要求,对三类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等一律开庭审理。

  济南中院审委会委员、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胡友明介绍,新规可以防止过去有一定影响力、有一定权力的罪犯再利用原有的影响力或者权力影响对自己减刑假释的行为。

  对王汝东缩减减刑幅度正是遵循新政策精神作出的判断。

  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罪犯韦某减刑一案中。胡友明介绍,韦某因犯贪污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该犯贪污赃款全部退赔,但因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损失尚有130余万元未追回。监狱建议给韦某减刑一年,“我们综合考虑案情后,裁定减刑6个月”。

  强奸幼女等恶性案 不予假释

  “对于犯罪手段恶劣,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罪犯,减刑时从严掌握。”胡友明介绍,如罪犯孙某某减刑一案,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其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010年又居间介绍买卖四名婴儿,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虽然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在裁定减刑时,缩减了对该犯的减刑幅度。

  对假释案件,罪犯的改造表现除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外,还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如罪犯刘某某假释一案,经审理查明,刘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奸淫未成年女性,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审理时考虑到该罪犯的主观恶性较大,其犯罪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在当地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所以裁定对该罪犯不予假释。

  据介绍,济南中院管辖5所监狱报请的减刑、假释案件。2014年审理减刑、假释案件5580件,其中减刑4587件,假释993件;经过审理,裁定不予减刑6件,不予假释76件。涉及三类罪犯案件174件,占全部案件的3.1%,其中减刑109件,假释65件;经过审理,裁定不予假释1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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