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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主任科员帮人中标得30万 狡辩称钱是给领导

发布时间:2014-09-16 09:50 【来源:】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息中心主任科员的叶某,在一公司中标网络建设项目中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30万元。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0年半。

  叶某现年32岁,2007年7月入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息中心,2011年提任该中心主任科员,行政级别为正科级。工作期间,叶某曾被借调到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工程处。

  西城法院判决认定,叶某于2012年4月,利用其在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技术工程管理处负责网络建设与管理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网络建设项目中,为北京友连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北京高阳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顺利中标等事项提供帮助,并收受北京友连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给予的钱款30万元。2013年6月20日,叶某被查获归案,赃款未退赔。

  据叶某供述,友连泰科公司和高阳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高阳公司有二级资质,负责人民银行科技司的大项目,友连泰科公司只有三级资质,负责人民银行金融信息中心的采购。他负责项目标书的制定、执行、验收付款。在项目标书的制定上,他对友连泰科公司代理的产品给予偏向,在验收付款的时候优先该公司。

  叶某说,2012年初,负责两公司销售的李某说,为了感谢他在金融城域网项目上的帮助,要给他一些回扣。他让父亲以小姨夫的名义办卡,将卡号告诉李某。大约在2012年4月底,卡里一共收到30万元。

  友连泰科公司的总经理王某证言,2010年至2012年间,公司作为IBM公司、华为公司等单位的代理商,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做了几个项目,人民银行的具体负责人是叶某。2012年春节前后,公司销售人员李某提出,上一年度叶某在人民银行的项目上给予了帮助,应给叶某30万元好处费。王某查看公司财务状况后同意了。王某说,后来李某给其一张写有账号和开户行的纸条,他通过嫂子将30万元汇给了那个账户。

  >>法院判决

  称没有决定权钱是给领导的

  西城法院认为,叶某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叶某上诉认为自己无罪,称自己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其按规定流程进行的相关工作,对项目没有最终决定权。还称30万是通过他给领导的,他没有收受贿赂款。

  市二中院认为,叶某是否违反了工作流程、对相关工作是否具有最终决定权并不是其犯受贿罪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他在涉案工作上具有相应主管、负责、承办的职务便利,即符合受贿罪规定的职务便利的构成要件。叶某称30万是给领导的,没有证据证实。法院终审驳回叶某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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