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追赶小贩致其受伤后见死不救被指违法
发布时间:2014-08-26 18:32 【来源:】
■本报4月17日曾作整版报道
开电瓶车追三轮车小贩,致其撞树受伤后,城管见死不救扬长而去,此案二审判决——
■新快报记者 郭海燕 实习生 刘文鑫 通讯员 马英
春节摆个摊,遇上城管赶逼,小贩王山(化名)骑着小三轮撞树侧翻而跌倒受伤。城管见状扬长而去,事后还回来扣押地摊。事后王山将天河城管告上法庭。此案一审,城管被认定部分行为违法,赔偿2.7万元,城管不服上诉。昨日,记者获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城管严重违法,并指出城管见死不救有违社会公德。
事件:
小贩为躲追赶摔断肋骨
去年春节,来自山东的小贩王山(化名)在花城广场卖果汁时,遇上城管执法,他赶紧骑着小三轮车避走,城管则在后面紧追。
王山回忆,城管开着电瓶车超车欲截住他,他躲避不及,把车开上绿化带撞树侧翻,自己跌落下来,几乎痛晕过去。但这城管见状,居然笑了笑,就走了。王山被朋友送到医院,全身多处受伤,一根肋骨骨折,治疗了大半个月。伤养好后,王山得知,城管回来扣走了他的摊子,价值一千多元的不锈钢大框也被销毁了。
为此,王山找到广东金粤律师所张启军律师,将天河城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9万元并道歉。
张律师指出城管在小贩主动回避情况下仍然狂追、其无视小贩伤情、迟迟没给扣押文书,共构成三次违法。但城管对此坚称只是在正常巡逻,王山是自己原因跌倒,现场遗留物是他们暂时替派出所保管,没有非法扣押。
二审:
法官曾目睹过程申请回避
此案一审,法院采信了王山的大部分说法,认定城管将电动车靠向三轮车,导致王山出于避险的本能撞树,法院认为城管非必要地危害了王山人身财产安全,在扣押物品上也存在违法行为。因此,法院一审判处城管赔偿2.7万余元。
城管不服,上诉提出称王山是在逃避执法,城管具体的行政行为也是停留在“预执行”阶段。
此案二审期间,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原主审法官庭审一半,回忆其当日买过小贩一杯甘蔗汁,并目睹整个过程。担心会有先入为主的判断,并考虑到录像已经足以还原真相,法官当庭申请回避。
庭审四个月后,昨日张律师在中院领到了二审判决。此案虽然赔偿数额上没有变化,但中院在确认违法行为上作出了改判。二审重新确认了事实,基本采信了王山的说法,将事实变更为城管追赶王山,导致王山受伤的行为违法。也就是说,法院将暧昧不清的“靠近”明确为城管在实施“追赶”。
解读:
城管不仅违法还见死不救
中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这种追赶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虽然赋予作为城管,对公共场所设摊经营的小贩执法权力,但城管执法应当遵守规定,不得超越法定的授权,更不得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本案中,王山已经驾车离开且并没有暴力抗法,城管还要连续追赶并靠近快速行驶的三轮车,该行为具有危险性和侵犯性,是导致王山受伤的直接原因。
“更严重的是,城管在小贩受伤后,没有采取任何施救措施,罔顾王山的生命健康安全。这种为达到执法目的而损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不符合依法行政、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其本身的危害性更大。”判决如此分析。
这份民告官的行政判决里还特别指出,城管追赶行为,背离了纠正、教育的执法初衷,不仅违法,更违反了救死扶伤的社会公德。中院认为,城管是严重违法,但原审判决仅认为涉案追赶行为部分内容违法不妥,应给予纠正。
原标题:城管严重违法更有违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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