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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患梅毒替夫签名办生育证 丈夫起诉计生委要(2)

发布时间:2014-08-07 09:38 【来源:】

  庭审中,靖江市计生委及小静提出了不同意见。靖江市计生委认为,小静和大军是合法夫妻,符合再生育的条件,小静在递交再生育申请时已怀孕七个多月,该事实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静作为生育的承担者,其生育权应受保护,不批准其生育不符合常理和法律。

  靖江市计生委还认为,小静已提供了结婚证、户口簿等办证必备材料,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办理再生育手续时,必须夫妻双方共同到场,故生育证发证程序不违法,不应撤销。庭审中,小静也认为在合法婚姻中,她有生育权,不同意撤证,她还称,孩子生下来是正常的。

  法院判决

  夫妻生育权平等

  发证程序不违法

  靖江法院认为,夫妻在生育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小静此前已经怀孕,生育证的申请属补办,小静与大军符合再生育条件,并且小静在申办时提供了相关材料,靖江市计生委已作了必要的事实审查把关。

  至于小静未经大军同意,擅自代其签名,属小静与大军之间的民事争议,不能由此认定靖江市计生委违反法定程序,该生育证也不具有可撤销性。法院审理认为,靖江市计生委颁发的生育证,达不到程序违法的程度,据此驳回了大军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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