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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发病司机没做到“尽力救助” 法院其担责

发布时间:2014-07-26 00:24 【来源:】

  六旬大妈乘坐公交车突发急病,最终因抢救无效去世。大妈家属认为公交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公交公司则予以辩解。近日,绍兴越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

  去年12月6日早上6点多,时年63岁的孟大妈和孙子一起坐上一辆公交车,7点,孟大妈感到身体不舒服,从椅子上滑落,孟大妈的孙子向司机借手机,联系家人。此后,司机拨打120求助。7点19分,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将孟大妈送往医院救治。

  不幸的是,孟大妈最终因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脑干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孟大妈的家属十分悲痛,今年1月16日,他们将这辆公交车所属的绍兴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孟大妈家属认为,孟大妈乘坐公交车,双方已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负有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合同义务。但孟大妈生命危急时,公交公司未能及时正确处置,耽误了救治。因此,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公交公司认为,孟大妈与他们之间的确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但她去世的原因是自身疾病,且公交司机已及时履行救助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孟大妈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孟大妈乘坐公交车期间发病,公交公司应当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根据车内录像显示,孟大妈发病后,公交司机履行了一定的救助义务,但其未尽到“尽力救助”的义务,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综合案情,法院酌情确定由公交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孟大妈家属损失64233元。(俞佳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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