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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涉嫌交通肇事逃逸年审遭拒 状告交警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07-22 10:40 【来源:】

  相信不少车主都遭遇过这样的情况,交通事故或者违章未处理完毕,车辆无法年审。佛山车主叶先生被交警部门告知因车辆涉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不能核发检验合格证后,选择到禅城区法院起诉佛山交警支队行政不作为。

  记者昨日从禅城法院了解到,该案经反复协调后于本月14日审结,交警支队同意办理车辆年检,叶先生向法院提交撤销该行政诉讼。法官表示,将事故捆绑年检的做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有冲突,交警不应以此为理由拒发放车辆检验合格证明。

  事件:

  不予年审 车主状告交警

  今年4月11日,叶先生委托年审代办机构代办车辆年审,将他的机动车车牌证申请表、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的相关材料递交给了佛山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下称佛山市车管所),同时他的车辆也交由检测站进行了审查。可在过线等手续全部通过后,佛山市车管所以该车有“肇事逃逸未处理”为由,不核发检验合格证。4月22日,叶先生到禅城区人民法院,将佛山市交警支队告上了法庭。

  对于叶先生涉嫌交通肇事的行为,交警部门表示,有监控录像为证,且曾经向叶先生发过“协查函”,打过电话要求其协助调查,只是叶先生一直拒绝配合。

  直至车辆年检被拒后,他去交警部门了解情况。民警告之,他的车在去年3月曾与另一辆小汽车发生碰撞后,司机涉嫌肇事逃逸,民警还给他播放了一段现场的视频。但叶先生认为自己根本就没有肇事逃逸,所以当场就拒绝签名确认。

  交警:

  根据规定拒发合格标志

  “车管所经过审查发现,原告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小汽车有事故没有处理完毕,属于不符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情形。”佛山市交警支队代理人认为,车管所以涉事车辆有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为由,不予以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其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对此,交警支队提交了执法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其中规定“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车主:

  通过年审检测即合格

  叶先生认为,在禅城交警大队二中队并未作出书面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佛山市交警大队仅凭他“涉嫌”交通肇事逃逸,就不给他发放车检合格标志,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即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提供年审材料,机动车经过年审检测合格的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应核发检测合格标志。

  法官说法

  本案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交通违章,在未处理之前,到底能否通过年检?

  对于这一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该案的承办法官刘应东表示,国家行政机关所有的职权都来源于法律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部门规章可以适当补充,但这种补充,不得与法律冲突。交警部门出具的法规依据是公安部的行政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规章效力是有权给予下属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设定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即在没有处理完交通事故之前,可以不核发年检标识的权利,但是这一规定明显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的规定有冲突。我国法律适用的规则是,法律和规章对同一事件规定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属法律,《机动车登记规定》属规章,就本案而言,优先适用前者规定,应该给车主核发车辆检验合格证明。

  据了解,本案叶先生的车辆虽然通过了年审,但车主是否最终被认定交通肇事逃逸,需进一步侦查认定,一旦确认,仍需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黄志庆、邱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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