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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男子枪击路人致7人伤获刑3年6个月 指控未提(2)

发布时间:2014-07-08 18:38 【来源:】

  警方接到报案后,当即派员进行现场侦查勘验,省市刑侦专家也在第一时间介入指导案侦工作。事发29小时之后,犯罪嫌疑人付某被抓获归案。当时各媒体的报道中,均有“付某称其在前妻家吸毒之后,向窗外开枪射击”的描述。

  今日庭审,检方指控中并未提及付某吸毒后开枪一事。在短暂的休庭时间,四川新闻网记者就此向公诉人进行了采访。公诉人表示,“警方抓获付某时,他正在南充某酒店内,随后的尿检表明付某吸毒。到案后,付某也曾交代过他在‘3.11’枪击案前曾吸食毒品,但有关3月11日当天付某吸毒的证据未能形成证据链,因此检方未在起诉书中予以表述。”

  当庭宣判:危害公共安全获刑3年6个月

  在今日的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通过大量事实举证,支持其“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起诉意见。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庭审中了解到,事后警方侦查实验表明,付某所持气步枪瞄准具,在瞄准电线杆上鸟雀的同时,能清晰观察到被击中行人。付某开枪次数十二、三次,持续时间近1个小时。

  付某辩护律师认为:付某所造成的危害不大,且认罪态度好、其家人积极赔付本案受害人并取得部份受害人谅解等,建议检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并依据情节作从轻处理。

  在起诉书中,检方出示了付某应于重判的依据:200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2010年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今日上午10时50分,经过10分钟的短暂休庭之后,审判长当庭宣判: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付某及其辩护律师,当庭未作上诉表示。

  相关链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也多种多样。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者还会变换新的犯罪方法,出现新的犯罪形式。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一一列举出来。法律在明确列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定义,这样有利于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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