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立人集团非法吸存案开审 被告人当庭认罪
发布时间:2014-06-03 11:15 【来源:】
立人教育集团、董顺生等七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昨天13时在温州中院审理完毕,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经过前天一天的审理,法庭完成事实调查、证据举证质证,昨天上午9点半,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人首先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该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其犯罪主体为立人教育集团。其中,被告人董顺生在立人教育集团实施单位犯罪过程中起决定作用,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夏尉兰、章晓晓、蔡大琴、梅菊、夏克定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应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周静晓负责立人教育集团在淮安融资平台的管理,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诉机关认为,该案社会危害性大,应坚决予以打击,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辩护律师依次发表辩护意见。立人教育集团的辩护人对本案全部定性为单位犯罪有异议,同时认为立人教育集团员工的融资数额不应计算在总的犯罪金额里面。董顺生、夏尉兰、章晓晓、蔡大琴、周静晓的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董顺生的辩护人认为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没有虚构投资项目,也没有挥霍,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资金也主要用于支付利息和投资,如果企业能正常经营,本可归还被害人。董顺生等人虽然涉案金额巨大,但主观恶性并不大。案发后,董顺生没有逃跑,而是主动向政府提出解决债务危机的方案,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梅菊的辩护人辩称不应认定梅菊为直接责任人员,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克定的辩护人则对罪名有异议,认为其不构成犯罪,即使构罪,也应认定为从犯。
公诉人就本案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本案的犯罪数额认定、各被告人的作用、各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对被告单位、七被告人及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答辩。公诉人认为本案是单位犯罪,一般不区分主犯从犯,可根据其作用来定罪量刑。本案的犯罪数额是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予以认定的,各被告人不具备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自首。辩护人认为本案应该区分主从犯、各被告人构成自首,控辩双方就这些问题展开第二轮辩论。
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各被告人做最后陈述,董顺生对因企业经营失败,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表示歉意,并表示服法认罪。其余被告人均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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