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被兖州公安拘留续 涉嫌滥用职权可获赔
发布时间:2014-05-18 11:06 【来源:】
人民网北京5月14日电(刘茸 李婧)山东济宁兖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13日上午发出的一条“案件警示”长微博,意外“红遍”了网络,之后,该行政处罚被撤销,公安机关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行政法学专家向人民网记者表示,这条微博中反映的兖州公安的执法行为,有滥用职权之嫌。而且,在行政处罚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要求赔偿,赔偿标准是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截图显示,这条命名为“网络侮辱他人被拘”的微博描述的是发生在5月4日的一个案例:21岁的兖州当地人曹某某因违法停车被贴罚单,后在百度兖州贴吧上发帖称“兖州交警真孬种”。“@兖州公安”形容,这是“公然对人民警察进行侮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并称曹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昨夜,山东济宁兖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兖州公安发布微博,就昨日网友贴吧骂“交警真孬种”被行拘5日一事致歉,并撤销对当事人的行政拘留处罚。
由于原始微博并未说明具体法律依据,现有评论多猜测兖州公安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处罚了曹某某。该法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如果兖州公安依据的是这条,他们的做法就有滥用职权的嫌疑。”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锡锌向记者表示。
他进一步说明,该法条措辞中的“他人”所指的应当是具体的个人,其名誉权才可能成为侮辱和诽谤行为的对象。而曹某某发帖所骂的是“兖州公安”,并不是某个具体的人,也没说明指的究竟是一个群体还是兖州的公安机关这一实体机构,不管从哪个意义上说,适用这条法律都是不恰当的。
他还表示,个人和公权力机构在涉及言论的保护边界上本就有所不同,上述法律的立法原意并不是为了方便权力机关挟私报复。曹某某骂“孬种”的行为虽有不妥,但其不妥主要是公共道德意义上的不应被肯定,而兖州公安直接用法律实行惩处,以其反应之快、执法针对性之强,很难开脱自身“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嫌疑。
“现在看来,这种针对性执法的做法才真是‘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并不是法律的本意。”他评论说。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马怀德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在行政处罚撤销以后,如果对当事人造成损害,做出处罚的部门应该承担责任,对当事人进行赔偿。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按照实际执行行政拘留的天数计算赔偿总数。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国家应向该工作人员追偿。“不过就此事件,没有明确的证据显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马怀德说。
记者随后试图联系当事人曹某某,但是拨打其手机多次无人接听。据媒体报道,当事人曹某某在“百度贴吧”中表示,“兖州市公安机关于今晚向我送达了撤销处罚的决定书,向我赔礼道歉和赔偿,谢谢广大(网友)对我的支持,也佩服兖州市公安局知错就改的勇气,我以后也要遵章守法,做一个好公民。”“此事对我的生活照成严重的影响,希望网友和媒体们不要在影响我的生活,此事到此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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