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布53款可能致癌缺陷商品 一半为床上用品
发布时间:2014-04-02 11:40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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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广东省工商局发布认定的缺陷商品名单(2014年第1批)的公告,涉及床上用品、玩具、童车、空调器以及服装商品抽检结果,53款商品被认定不合格。其中,26种不合格床上用品中,过半商品检出含有致癌物。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实施后,会不定期公布缺陷商品名单,相关商品的经营者要下架“黑名单”中不合格商品的同款商品,消费者也可要求商家或经营者无条件退货同款商品。
不合格商品中床上用品居多
省工商局公布的不合格商品中,床上用品居多,占26种。南都记者统计,有14种不合格床上用品缺陷指标为含有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不同于过去按照批次下架不合格商品。”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强调,经营与本次认定缺陷商品名单的同一商标(未标注商标的,同一标称生产者视为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的经营者,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措施。自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应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生产者应向省工商局及辖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仍有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重新上架商品需要新包装
不合格商品什么时候能重新上架?省工商局介绍,首先,不合格商品生产商要把不合格商品(包括不合格批次商品及同款商品)送到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去抽检,不同批次商品要有不同的抽检报告。为让消费者能明显感到不合格商品有整改迹象,要求商家更改包装。
“主要是提高商品的辨识度,能让老百姓知道哪些商品是整改过的,哪些不是。”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说。
根据规定,消费者可向经营者提出增加赔偿要求。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解释,比如属于欺诈行为,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12种行为属欺诈可要求退一赔三
省工商局介绍广东相关文件确定的12种具体欺诈行为,一旦发生任何一种情况,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或生产者(只能二选一)提出退一赔三的要求。如要求没得到答复,可以向行政机关或省消委会(市消协)举报投诉,还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短尺少秤、过期、失效、受污染的商品的。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优惠价、最低价等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的。
●销售的商品达不到商品说明、实物样品所明示的性能、质量的。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的。
●销售标有虚假的产地、质量标志、生产许可证、进出口商品检验等标志的商品的。
●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者雇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以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以虚假的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的。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而不提供商品或服务的。
●销售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商品检验、检疫结果的商品的。
(实习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