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将实行最严问责
发布时间:2014-06-30 12:46 【来源:新京报】
昨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局长张勇介绍,草案拟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追责。新京报首席记者 关庆丰
引咎辞职
频发重大事故 地方“一把手”应辞职
张勇说,草案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并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
根据草案,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对本行政区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缓报、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上述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张勇说,对于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时收受贿赂,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等三种情况,将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开除处分。
国家食药监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地方政府要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该负责人称,今后将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责任人的失职渎职等责任。
惩罚金额
食品添加有毒物质罚金提至30倍
张勇说,草案规定实行首付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现行赔付,不得推诿。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或经营者要求支付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草案规定,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将最高惩罚金额,由过去的货值金额10倍提高到30倍。
根据草案,对明知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体,规定了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
国家食药监总局介绍,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本次修法,惩罚金额均大幅提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商家违法收益大大超过违法成本,这是现行食品安全法遇到的尴尬。
他说,衡量食品安全法修订是否合理,可以看消费者维权收益是不是高于维权成本,商家的违法收益是不是低于违法成本。
有奖举报
对查证属实举报应给予奖励
张勇说,草案规定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
根据草案,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草案增设了食品安全保险制度,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据媒体报道,目前,山东等地已经开始试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企业如果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一旦企业及其雇员由于疏忽或过失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将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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