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低价药品清单公布
发布时间:2014-05-09 13:43 【来源:健康报】
5月8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备受社会关注的低价药品清单。按照日均费用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标准,该清单涵盖533种品种1154个剂型的药品,其中包括283种西药、250种中药。这些药品将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
4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将改进低价药品的价格管理,通过确定日均费用标准划定低价药品清单。其中,日均费用标准的确定由于涉及药品生产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诸多复杂因素,一直争议较大。
据介绍,日均费用根据政府制定的现行最高零售价格和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平均日用量计算;政府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全国平均中标零售价格计算。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解释,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对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药品的定义,曾提出过日均费用3元以下的建议,此次确定西药价格标准参考了这一建议;考虑到近年来中药材价格上涨,及中药材在中成药成本中所占比例较高等问题,给予中成药稍高的价格划分。
国家发改委要求,此次低价药品清单公布后,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今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低价药品清单。属于国家发改委定价范围内的药品,在国家发改委调整清单前,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先行调整。
国家发改委强调,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要及时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由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属于国家发改委定价的药品,在国家发改委重新定价前,暂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国家发改委要求,加强价格行为监管,密切跟踪低价药品市场价格变化,对低价药品价格变动频繁或变动幅度较大的,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调查,重点监管企业不合理提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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