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搞清政策意图,岂能涉足互联网金融?
发布时间:2016-02-26 10:50 【来源:雅虎财经】
过去的2015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元年”。《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继出台,在鼓励行业发展的同时,也明确了适度监管、分类监管、鼓励创新、防范风险的原则,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下良好基础。
2016年,监管政策无疑将进一步细化,监管部门在政策执行层面也将更为严格。尤其是对于《互金指导意见》和《网络借贷管理办法》中一再强调的“信息中介”定位,更将成为政府监管和行业规范的重中之重。
其实,网络借贷业务模式诞生之初,平台的定位就是“信息中介”,而监管政策现在之所以“老调重提”,完全是因为以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过程中,已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为适应我国征信环境和投资人的现实情况,互联网金融平台已从传统的“信息中介”,不得已转变为“信用中介”。
之所以说“不得已”,主要是由于两方面的客观原因。
第一,平台若想成为纯粹的“信息中介”,必须要有相对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作为基础。在成熟的征信体系下,互联网金融平台对资产端借款项目的信用审核和风险控制才能低成本、高效率地实现。然而,我国的社会征信体系尚不健全,信用违约几乎不会对借款人产生任何负面影响。所以,如果平台真的只做纯粹的“信息中介”,必然会将借款人的违约风险直接传递给投资人,这其实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
第二,政策在强调平台“信息中介”定位的同时,其实也就明确了平台不能对资产端借款项目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那就要求投资人必须具备相应的风险自负意识和风险承担能力。可目前国内投资人的真实情况是什么样呢?不管投资什么项目,都是只能赚不能赔!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互联网金融平台不对资产端项目进行担保,而是和投资人强调风险自担,还会有多少人来进行投资呢?
如此说来,监管政策岂不是很难落地?互金行业的发展岂不是也没了出路?
其实不然,监管政策中一再强调的“信息中介”,是说互联网金融平台自身不能对资产端借款项目进行担保,但并没有禁止平台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来对投资人进行保护。
例如,将核心业务立足于“为具备金融机构兜底的优质资产进行信息撮合”的“月光宝盒”平台,就通过与各地政府以及传统金融机构的深度合作,成功地在资产端引入国资信用的第三方担保,不仅按照政策要求,完成了平台自身的去担保化,同时也实现了投资用户所要求的本息“刚性兑付”,切实保护了投资用户的利益。
据悉,“月光宝盒”在资产端借款项目方面,只与拥有国资级担保的企业及个人合作。国资级的担保机构会为“月光宝盒”出具每一笔资金的书面保障协议,以保证对投资用户的“刚性兑付”。
此外,“月光宝盒”的理财资产,均来自江南银行、中信信托、中诚信托、中融信托、top10资产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等国资背景的金融机构。这些拥有国资级信用的顶级金融机构凭借雄厚的资本实力、强大的风控能力,以及“刚性兑付”原则,为“月光宝盒”的理财用户提供了近乎无风险的资金安全保障。
对于绝大多数互联网金融平台而言,2016年将是决定生死的一年。在一系列监管政策密集出台后,很多互金平台都陷入了被迫转型的尴尬境地。然而,挑战总是与机遇并存的,对于那些早已洞悉政策意图并提前在资产端做好战略布局的优质互联网金融平台而言,政策也许来得“刚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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