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今起实施 未满10周岁"萌娃"不能代
发布时间:2015-09-01 10:43 【来源:今日早报】
“史上最严”《广告法》今起开始实施
未满10周岁“萌娃”不能代言广告
□通讯员 沈雁 本报记者 洪慧敏
“莎普爱思滴眼液”广告请来“郎平”代言;“汤臣倍健”广告请来姚明代言,“海昌隐形眼镜”请来蔡依林代言;“美莱医疗美容医院”广告请来“熊黛林”代言……今天起,有一些广告要算“违法”了,因为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正式实施了。
8月份,省工商局对近300个广告进行了监测,发现有22则医药类广告违法使用了“明星”形象,作推荐、证明。
对相关广告的监测情况,昨天省工商局进行了归类、梳理,并发布了六条警示。
医药保健类广告,禁止明星做推荐
“新法明确禁止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和保健食品广告利用代言人做推荐、证明。”省工商局广告监测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我们的监测情况看,特别是医药广告中使用代言人的情况仍然普遍。新法实施后,以上四类广告,不得再利用代言人推荐、证明。”
另外,新《广告法》新增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和服务代言。这意味着明星代言责、权划分有了依据,明星代言应当“言”于律己,没用过商品,就别想当“代言人”。
田亮女儿、张亮儿子,“萌娃”们10周岁前不能代言广告
随着真人秀节目的火爆,越来越多的“萌娃”开始了自己的明星路。但是,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后,这些广告都将不能再播放,因为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将属于违法。
省工商局广告监测中心在监测中发现,将未成年人作为代言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途牛旅游网”除了请林志颖,还请了他的儿子Kimi一起拍了广告;“小天才电话手表”请了田亮的女儿田雨橙、张亮的儿子张悦轩作代言。
新广告法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据了解,法律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儿童属于无完全行为能力者,进行广告代言既违背了广告的真实性原则,也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
那么,今后我们不能在电视广告中看到可爱的小朋友了吗?工商部门表示,儿童不能作代言人并不意味着不能做广告,儿童可以出现在广告画面中进行表演。
参加表演,与代言广告相比,在酬劳方面会有明显区别。 但有业内人士提出:今后会不会有企业,名义上是邀请未成年人在广告中表演,但实际上付的是代言人级别的酬劳?
一晚只需一度电?说不出道理,就不能这么宣传
“去菌率99%”、“一节更比六节强”、“一晚只需一度电”……在很多广告中,能看到各种出处不详的“专业数据”,用来支撑广告效果。
“不少商家随意夸大数据,虚构实验结果或非正常使用环境。”省工商局广告监测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同时,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也应当明确标示。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告引用时,不能断章取义、虚构事实、故意隐瞒,应标明引证内容的出处,可以查询验证。”
(责任编辑 :叶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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