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未成年人报道更不能逾越底线
发布时间:2015-07-03 12:00 【来源:中国教育报】
在“互联网+”时代,如果没有与之俱进的法律条文和媒体伦理,互联网快车虽依然一路狂奔,但也可能会闯入一个个神秘而陌生的异域而险境环生。
■陈先哲
日前,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网上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报道管理的通知》,对网上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报道作出严格要求:严禁使用未经处理的涉及未成年人暴力、血腥、色情、恐怖等违法视频及图片,严禁以胁迫、诱导未成年人等方式采集信息,严禁歧视未成年人或利用未成年人负面新闻进行商业牟利。(《人民日报》7月1日)
客观来说,国家网信办此举很有必要,因为近期校园欺凌事件频发,网上涉及对未成年人犯罪和涉及对未成年人进行欺凌、侮辱的报道也骤然增多。但有些报道并未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甚至刻意挖掘当事人隐私,为网民进行“人肉搜索”提供了便利,进而在社交网络形成热点,掀起一波又一波的网络吐槽甚至网络暴力,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困扰。国家网信办发布此《通知》之主要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加强对网上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报道的管理,应予以点赞。
互联网的出现无疑是一次革命,移动互联网的兴起又称得上第二次革命。比起纸质媒体,网络媒体更善于以图像和影像来引导受众的趣味并获得受众的关注——“有图有真相”,并常常以一种直接而时髦的表达和传播方式占得先机。尤其是校园欺凌等事件的出现,通过网络媒体的积极传播,其传播效应自然会放大。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必要通过立法或者部门规范的方式,来促使网络媒体坚守社会责任,把住道德底线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网络媒体对于近期校园欺凌事件的报道,从弘扬社会正气、引导全社会关注未成年人成长等方面来说,具有积极意义。但也有部分网络媒体,仅仅是为了吸引眼球而追求“爆点”甚至推波助澜,在“有图有真相”的堂皇口号下连当事人面部马赛克都不打,甚至还披露了当事人姓名,有意无意地侵害了未成年人权益:一方面受害人显然会因隐私曝光而受到二次伤害;另一方面施害人也很可能因此而受到人肉搜索,遭受网络暴力的道德宣判而不是法律的惩戒和教育矫治。在不少报道中,“未成年人”这个关键词并没有引起相关媒体的重视。报道出发点也往往不是将未成年人作为一个法律保护对象进行考虑,而是作为一个低俗的博取眼球的消费卖点。通过烂俗的标题和“有图有真相”的娱记式报道来满足受众的猎奇心理,罔顾《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的法律底线。
其实,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早已有之,国家网信办的《通知》无非是重申而已。相比之下,《通知》里的一条新内容更值得玩味——“严禁歧视未成年人或利用未成年人负面新闻进行商业牟利”。其实,在校园暴力事件发酵的过程中,不少别有用心的人趁机以此为卖点,炒作和传播暴力、色情信息,甚至还有无良商家以“打人女生同款装饰”作为卖点,在网上商城大肆叫卖。这种无底线无节操的行为甚至已经远远超越了美国学者尼尔·波兹曼在《娱乐至死》对全媒体时代的最坏想象。
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技术正以几何级数的速度更新,但相关法律和媒体伦理还停留在“前互联网时代”。如果没有与之俱进的法律条文,没有与之俱进的媒体伦理,互联网快车虽依然一路狂奔,但也可能会闯入一个个神秘而陌生的异域而险境环生,甚至使人类社会发生难以想象的变异。
(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 :叶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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