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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男孩与13岁女孩谈恋爱 偷吃"禁果"被判强奸

发布时间:2014-08-14 12:14 【来源:南方日报】

  一个初中未毕业的17岁男孩,与13岁女友谈恋爱期间偷吃了“禁果”,然而情不敌法,懵懂无知的男孩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8月12日,英德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小刚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17岁的小刚出身于英德的一个小镇,初二没读完就去了珠三角打工,因无一技之长,在外闯荡了一年多以后,小刚又回到了家乡小镇。

  今年2月初,小刚通过QQ搜索在网上与留守儿童小云(2000年9月出生)认识,在交往过程中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月28日22时许,小刚与小云出去宵夜档吃烧烤,一直在烧烤档玩到3月1日凌晨1时许,之后小云将小刚带回自己的家中过夜,当晚小刚明知小云未满14周岁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早上,小云奶奶发现报警,小刚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刚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应依法惩处。考虑到被告人小刚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故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审案法官表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罪犯使用了什么手段,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而且只要双方的性器官接触就构成犯罪既遂。这是因为法律认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也不完全理解性行为的后果和意义,因此明知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即便征得幼女同意,刑法也视为侵犯幼女关于性的自主决定权,构成强奸罪,这种规定系出于保护幼女身心健康的目的,因为过早的性行为势必妨碍幼女生长发育,也会影响幼女的心理健康和今后的人生轨迹。

  法官表示,在预防青少年犯罪和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方面,全社会都要肩负起各自的责任。首先,家庭应为子女筑起“第一道防线”,正确对待孩子的性教育问题。性教育和其他教育一样,要不断进行,教给孩子正确的性知识,要让孩子了解生理结构的同时,更进一步清楚自己的社会角色,懂得自重与尊重他人,尤其是女孩子要洁身自爱,懂得拒绝,保护好自己;其次,加强学校对未成年人性教育、性道德、性观念的认识,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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